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武进区民政局《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党组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民政局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鼓励激励机制,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凝心聚力推动武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武进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价值追求、职责使命。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机关年度考核(科室考核)、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和综合考核、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
第六条 大力选树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
(一)按照当年度规定比例,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公务员,推荐为考核“优秀、优良等次”;按照当年度规定的比例,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荐为考核“优秀等次”。
(二)按照当年度规定比例,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排序,推荐“优秀科室”,对事业单位推荐“优秀”或“先进”等次。
(三)做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推荐评选表扬工作,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四)对在承担重点项目、落实重点工作、完成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实施创新突破等方面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推荐记功奖励。
(五)对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等上级部门部署开展的改革任务,先行先试或主动承担试点任务,有关做法成效被推广、表扬或充分肯定的,及时对相关个人和集体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条 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选人用人导向:
(一)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对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岗位埋头苦干、成绩显著,或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干部,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四)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积极主动到艰苦边远地区参加扶贫、援藏援疆、挂职等工作且表现优秀的干部,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一)按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记三等功。
(二)被局党组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对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区级以上表彰、授奖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干部:
(一)根据政策规定,落实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等制度。落实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优先选送考核优秀、先进单位的干部以及受到记功、表彰、授奖的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所在部门、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对积极主动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参加扶贫、援藏援疆、挂职等工作且表现优秀的干部,在重大节日对本人或家属给予物质慰问。
(四)健全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关爱相统一,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围绕中心工作、重大任务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解读;坚持围绕重点干部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及时约谈,对新提拔干部、职务出现调整的干部及时开展组织谈话;坚持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加强人文关怀,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热情。
(五)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爱干部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公务员疗养等制度。
(六)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宣传推介先进典型,树立民政干部良好形象。妥善应对、引导网络舆情等,对造谣中伤的及时予以澄清。
(七)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正确对待信访举报问题,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诬告陷害、严重失实举报的干部,通过适当形式给予澄清正名,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进区民政局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部署要求,旗帜鲜明为勤勉尽职、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推动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武进区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在履职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舆论事件等情况的,不予容错。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六条 实施容错纠错要通过“六看”,辨证分析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民政事业改革中的失误和偏差,历史、客观、全面评价干部,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二章 适用容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干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现行制度规定,履职过程无过失,但因不可控因素造成失误错误的,适用容错,免于追责;干部根据上级部署进行探索性试验,工作方案报上级批准或没有被否定,履职过程无过失,但出现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适用容错,免于追责。
第八条 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予以容错。
(一)在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等上级部门以及区民政局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二)在推进民政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大任务中,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五)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管理队伍、严格执法执纪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履职尽责,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六)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涉险、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七)其他符合容错条件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
(一)政治立场有问题的;
(二)以权谋私,搞利益输送的;
(三)上级明令禁止或三令五申,依然我行我素乱作为的;
(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五)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对企业、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放任不管或消极应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六)其他不适用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认定程序
第十条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容错纠错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容错申请:
(一)协助问责机关和部门在对干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时,告知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有权按照《武进区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申请容错;
(二)经局党组研究认为被问责追责的干部符合容错情形的,在问责追责程序启动后15日内,由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填写容错申请表,写明诉求和理由,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相关问责机关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开展容错认定。
第十二条 配合开展核查。相关部门配合核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当事人履职表现意见和转达当事人辩解意见;
第十三条 配合容错认定及执行。对容错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认定意见认真落实执行。如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诉的,配合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免责减责及纠错改正
第十四条 配合相关问责机关和部门开展免责减责及纠错改正工作。对被认定容错的干部,根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能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一般应予以免责。对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被认定容错予以免责的干部,以及被认定容错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在影响期满后,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各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三)干部职级职称等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实行纠错改正机制。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被认定容错的干部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一)帮助干部提高思想认识,督促干部限期整改到位。
(二)及时研究整改纠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杜绝失误错误重复发生;及时对当事人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纠错改正相关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相关问责机关和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实行问题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通过谈心鼓励、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保护机制。及时查处通过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持续无理上访等形式干扰干部干事创业的行为,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此类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意见,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其他人员存在此类行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局党组担负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第二十条 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关注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干部,对被给予容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二十一条 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进区民政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为实现民政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证,根据《武进区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中层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
第四条 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积极稳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层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降职等。对因健康原因调整以及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推进中层干部能下,主要依据中层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中层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四个自信”不坚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的。
(四)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的。
(五)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等活动的。
第八条 依据机关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中层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九条 依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中层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推进本部门、本单位改革不力,导致贻误工作、错失发展良机的。
(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连续两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履行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监管事故、重伤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导致本单位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依据《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和《武进区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被问责的。
(六)在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中不充分听取意见,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或其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抓政治建设不力,本单位忽视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现象比较突出的。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或对上级巡视(巡察)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区委及区级以上党委通报批评的。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到位,出现软弱涣散状况,受到区委及区级以上党委通报批评的。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
(六)其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突出,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由局机关党委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局机关党委对照上述情形,提出启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的意见,书面报告局党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情况、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原因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调查核实形成方案。局党组初步研究同意后,局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任职考察、督查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情况及社会舆论反映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深入调查核实,注重听取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形成方案。局机关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及调整后相应待遇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局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五)调整谈话。分管领导和局机关党委与干部本人见面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办理手续。局机关党委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对干部岗位进行调整。从干部岗位调整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三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帮助。加强跟踪了解,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局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局机关党委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