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文件精神,按照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教师专项绩效奖励的文件规定,现就教师专项绩效奖励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和绩效考核工作,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二、发放范围
全区公办在编在岗教师、备案聘用教师、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及湖塘镇原35位在编在岗幼儿教师;其他乡镇(开发区、街道)在编在岗的幼儿教师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执行。
三、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区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专项绩效奖励标准核定奖励总量。
四、发放办法
(一)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绩效核发专项绩效奖励总量。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办学水平评估结果考核发放。其它学校另行考核发放。
2.学校校级领导的专项绩效奖励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发放。
(二)学校根据核发的专项绩效奖励总量进行考核发放。
1.奖励原则
坚持向“班主任、超工作量教师、优秀教师”倾斜,此三项奖励的总量不得低于学校专项绩效奖励总量的50%,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得搞平均分配。
2.奖励办法
(1)学校要制定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体现“专项绩效”属性,突出三类教师的考核奖励。
①班主任考核奖励。学校根据教育局建议的标准核定总量进行考核奖励。
②超工作量教师考核奖励。
③教学业绩突出教师考核奖励。
(2)学校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师德考核奖励、出勤考核奖励等。
学校制定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方案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再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借用人员的专项绩效奖励考核由借用单位负责,专项绩效奖励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退二线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现职中层干部按教师身份参与考核,不再按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享受职务系数增量部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减发专项绩效奖励:
(1)以下人员不发专项绩效奖励:
①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
②长病休人员;
③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受处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未定等次人员;
④待岗时间在半年(或一学期)以上、一年(或一学年)之内人员。
(2)以下人员减发专项绩效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按本人考核后专项绩效奖励的50%计发;
②待岗时间在半年(或一学期)之内人员按本人考核后专项绩效奖励的50%计发;
③旷工、病事假人员按相关规定减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度起执行,解释权属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