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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从3月11日起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业务,取消后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