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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馆贯彻落实档案接收管理新政
发布日期: 2019-02-2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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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件精神,按照常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城建档案馆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原《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停止使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也在清理行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件精神:(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接收证明”修改为“接收凭证”。(二)将十六条中的“证明”修改为“情况”。

下一步,城建档案馆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原《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将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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