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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区住建局获悉,为优化服务,区城建档案馆贯彻落实档案接收管理新政,将于3月1日起启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原《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停止使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我省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件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接收证明”修改为“接收凭证”,将十六条中的“证明”修改为“情况”。据了解,此前建设单位要先将建设工程档案交给城建档案馆,在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凭城建档案馆开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方可去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今,不动产权证登记部门不再需要城建档案部门提供任何手续,这样可以达到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改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