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
《武进国家高新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国家高新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老旧房屋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解决武进国家高新区辖区内危房改造管理问题,依据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武进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新区发〔2012〕49号)和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常州市武进区规划主管部门达成的《关于高新区规划管理的协调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房主要指高新区辖区内经权威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民房类危房。
企业类危房的改造管理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企业危房改造管理的意见(试行)》(武城委〔2018〕2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危房改造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委〔2019〕1号)执行。
第三条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危房改造的审批与监管工作,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协助做好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规划审查、规划技术服务、集体会审会议组织,国土所配合做好危房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审批条件
第四条 危房改造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集体会审原则。危房改造管理实行集体会审制,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国土所等单位部门进行联合会审,集体决策。
(二)民主监督原则。危房改造申请在集体会审同意后正式核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书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和村(社区)政务栏内对审批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后续建设行为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控制原则。危房改造管理应严格控制,在审批前须做好危房现状调查记录,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的要求进行控制,特殊情况的集体会商决定。
第五条 危房改造应具备的审批条件:
(一)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
(二)所在位置与规划道路和规划绿地无冲突;
(三)房屋具备合法手续,非违法建筑;
(四)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标准;
(五)经权威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或经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认定为危房;
(六)房屋户主明确,且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危房改造按照申请、初审、受理、会审、公示、审批、施工、验收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危房改造事项由申请人向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危房改造申请表样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初审。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危房改造事项申请材料的初审,同时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危房现状调查记录,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危房现状调查记录表样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受理。经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交集体会审。
危房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危房鉴定报告(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出具的危房认定书)、危房现状调查记录表及照片等材料。
第十条 会审。危房改造集体会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情况决定会议召开具体时间,会议结束后由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负责整理形成危房改造会审纪要。
第十一条 公示。经集体会审同意危房改造实施的,由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将拟审批的内容在现场和村(社区)政务栏内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做好公示记录。公示图样图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向申请人核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包含审批意见、总平面附图以及相关告知事项等。审批意见书样本详见附件4。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进行核查。核查后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施工。申请人收到危房改造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危房改造施工。申请人可按照审批意见书的要求自行组织放线,放线完成后及时通知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进行核验,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或北区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并敦促整改到位。验收合格意见书样本详见附件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移位、扩大、增高或加层,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应组织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危房改造建设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并做好批后管理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应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危房改造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指导工作,申请人应严格落实危房改造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归档要求
第十九条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危房改造管理事项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材料、会审纪要、公示材料、审批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等纸质及电子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