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嘉泽镇农村民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泽镇农村民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民房建设审批管理,优化镇村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民房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
第三条 嘉泽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民房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权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权对象是指参照《区试点办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武宅改办字〔2015〕5号)规定确定的对象。
第五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一户三人80平方米计算,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大龄、独生子女、已婚未育照顾20平方米,但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上限140平方米标准。
第六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数据库,明确资格权对象和保障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规划和用地要求
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规划编制应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符合镇村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确为资格权对象的村民,可以按本办法申请民房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的道路、绿化、河道及纳入近期拆迁范围等),不得进行民房建设审批,只可进行修缮加固。
第十条 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外应积极引导集中居住。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住宅按整体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要向中心村集中审批建设,规划发展村内的村民可以按《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及美丽乡村规划要求,经镇政府批准后翻建、改(扩)建住房。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保障对象进行审批,严禁超标准建设,对于原房屋宅基面积大于实际审批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可按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嘉泽镇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应符合本地区的建筑风格,尤其是沿街建设的民房,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保持外立面风貌与设计要求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不得影响四邻的采光、通风、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户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民房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填写《嘉泽镇民房建设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委初审。村委会负责对申请户申请内容开展实质性核查,包括申请户基本情况、原有房屋情况和拟新建房屋情况,确保不存在一户多宅、矛盾纠纷或欺骗申请等问题。
(三)现场勘查。由村委会联系镇相关职能部门到申请户申请建房位置现场勘查,核定资格权对象、拟建房位置土地和规划等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有偿使用。申请户申请建房占地面积超出应享受面积的,可予以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取和管理参照《区试点办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宅改办字〔2015〕9号)执行。各村有偿使用标准可参照《嘉泽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附件2),且不得低于参照标准。
(五)批前公示。经村委、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现场勘查后符合相关建房条件的,村委会负责在村委公示栏及拟建房位置张贴《嘉泽镇民房建设批前公示》(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出具《嘉泽镇民房建设批前公示情况说明》(附件4),并提供《嘉泽镇民房建设批前公示影像材料》(附件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申请户自行协调好相关矛盾纠纷后重新提出申请。
(六)审核。由村委会指导申请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民房建设审批表》(附件6),申请户对申请内容负责并由代表人本人签字;村民小组、村委会负责审核申请内容并签署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资格权成员、分户情况、宅基地面积和有偿使用费收缴等内容;镇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土地规划和村庄规划情况;镇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房屋建筑相关要求;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政府备案。
(七)签订承诺书。在取得相关手续后,申请户向镇城管(两违)签订《嘉泽镇民房规范建设承诺书》(附件7),向镇建设部门缴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规范建设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三)原批准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未先行拆除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五条 已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集聚点建房的,应签订原有宅基地无偿退出协议,在审批前注销旧证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现场放验线。申请户在开工建设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放线申请,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镇农业农村、国土、建设、城管(两违)等部门现场放线。未经放样、验线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巡查监督。镇建设部门将放样红线图抄送申请户所在村委会和城管(两违)部门。村委会和国土、城管(两违)部门按《嘉泽镇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管理考核办法》(嘉政发〔2019〕17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巡查监督工作。对放线后建房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村委、城管(两违)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处理。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嘉泽镇民房建设验收单》(附件8)。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镇农业农村、国土、建设、城管(两违)等部门现场勘查。通过竣工验收并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建房户凭验收单5个工作日内到镇建设部门退回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表按作废处理:
(一)自取得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二十条 建房户存在未经放线擅自建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移址建设、超出标准、擅自改变层数和层高等行为且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已缴纳的规范建设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勘查、审核、监管、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终镇政府将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村委会民房建设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各村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嘉泽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