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党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镇相关职能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为妥善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结合全区具体实践,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股东资格界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实践经验为借鉴,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经济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依法、民主、合理进行界定,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发展的历史,也要尊重以户口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二)遵守法律,民主决策。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前提之下,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股东资格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决策结果,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决策体现群众意志、成果惠及组织成员。
(三)立足长远,维护稳定。坚持把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东资格界定工作与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办法和操作规程,妥善解决婚嫁子女、离异妇女、农转非人员、收养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权益问题,从法律、政策、操作层面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三、界定办法
根据是否拥有一轮与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权证,是否享受过集体福利待遇(农村分配、失地农民保障等),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户籍关系及户口迁移时的书面协议(承诺),分类进行界定。
(一)成员资格确认对象
1.户籍在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2.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3.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4.户籍在本村委会、村民小组,现服刑、劳教的原农村居民;
5.离异后未再婚,且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组的妇女。
(二)成员资格排除的对象
1.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3.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
4.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
5.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
除上述对象外,其他对象由各村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要求,合理界定其是否具备成员资格。
四、界定程序
(一)审定办法。各村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召开村委扩大会议,修改完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东资格界定具体办法,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摸底。由村委组织工作小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资料,深入村民小组,对疑难人员进行走访登记,全面摸清户籍情况;查阅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全面掌握土地承包关系;查阅村、组集体分配方案,理清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员状况,确保第一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三)拟订方案。根据贡献大小,入户村(组)时间长短、以往通俗做法,由村工作小组按照审定通过的资格界定办法,提出各组全额享受、酌情享受以及不予享受分配人员的建议名单。
(四)民主决议。由村工作小组牵头,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对拟订方案开展讨论,进行书面表决,形成成员(代表)签字的书面决议。
(五)集中公示。将审议通过的全体成员名单利用网上村委会电子平台与村务公开栏进行集中公示7天,进一步征求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意见。若有异议,则由各村委负责,召集工作组成员进行审议确认。
(六)信息报送。汇总公示无异议的成员名单,由各村工作小组集中录入电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东名录库,电子文档及相应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经站)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