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武进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镇(街道)的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各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遥感监测等方法,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相关评价指标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自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补充耕地市级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补充耕地市级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组织自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街道)自查结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况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镇(街道)通报,并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30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镇(街道)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