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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基本思路,大力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不断扩大农产品电子商务规模,引导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充分应用,深化农民使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销售的意识。积极创建和扶持主打武进本地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村,扶持壮大我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各种平台建设,争取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上线下销售额不断突破。
二、扶持对象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村
示范村需有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网店经营户达到10户以上,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示范村电子商务年线上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要有 1家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配套设施完善,信息网络通畅,物流配送便捷,有相对配套的产业基础;实施行业信用自律,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和问责制度,组织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型企业
必须在武进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证照;自建或利用第三方平台,从事本地农产品销售经营为主,销量规模大,年销量不低于500万元;有专业的运行维护团队,可持续发展;技术力量强,在行业具有良好的影响,平台服务功能完善,具备在线下单和支付功能,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能够吸引本地从业人员关注;依法经营,无侵权行为。
(三)销售食用及加工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从事网络销售食用及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其生产或加工场所必须为武进区域范围内。
三、扶持政策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村补贴
采取先评定后补贴的方式,对前一年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以上农产品电商示范村,每村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型企业补贴
对于食用及加工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型企业,每年线上销量500-1000万元的给予10-30万元的补贴,销量1000-3000万元的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园艺产业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型企业,每年线上销量1000-3000万元的给予10-30万元的补贴,销量3000-5000万元的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年起,同一平台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超过30%的在同档次继续奖励。
(三)销售食用及加工农副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补贴
对于销售食用及加工农副产品的农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如下:利用第三方平台经营型企业,线上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且第三方平台投入费用(如营销推广、快递物流等费用)的,按第三方平台投入费用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自建平台型企业(如拥有自己独立运行APP程序且可实现线上交易功能、微商城或销售网络等类型),线上销售额超过30万元,按建设或运维费用(如软件开发、推广宣传、数据分析整合、空间托管等费用)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起,单个企业满足以上条件,且每年线上销售额增幅超过30%的同一企业可继续享受以上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凡申报企业当年内出现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者,不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