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处:
《武进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已经中心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2日
武进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各科室处的一切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或其他约定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分级管理,相互监督,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应纳入招标投标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中心采购工作组,中心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任组员。
第七条 采购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各科室处(包括机关食堂)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定期听取采购情况,研究解决采购问题,制订采购制度;
(三)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了解中心常用类物资价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规范中心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五)统筹组织并参与限额标准以上的自行采购活动,组建采购评标小组共同开展工作;
(六)负责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及应纳入招标投标管理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工作组的工作接受中心内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采购工作组设在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采购工作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供应商名录库,做好采购档案资料的存档管理,完成各项采购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采购流程
第八条 中心所涉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处室填写每月经费预算计划表,报中心财务科审核,经中心党委集体商议同意后,由采购工作组实施采购。
第九条 未纳入月度预算经费的采购项目,作为应急采购项目处理,申请处室须按照中心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货物类的采购项目,申请处室应填写中心货物类采购申请表(标明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相关要求等),采购项目未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由申请处室送样或选派一人陪同采购。
第十一条 工程类的采购项目,申请处室应填写中心工程类采购申请表,标明工程名称、预算金额、工程概况等并按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申请处室应填写中心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标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服务要求等并按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仓库常备物资所需数量由各科室处负责确定,财务科仓库每月末清点库存,库存不足的由仓库填写中心常备物资采购单,经中心领导审批后,交中心采购工作组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涉及审批程序的,由申请处室提供相关项目资料,交采购工作组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中心采购工作组应与采购申请处室共同组织验收、入库,由申请处室成员填写采购项目评分表,对采购项目质量、时效性、供货商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采购完成后采购工作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成交金额、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合同等相关资料,由采购工作组备案。
第四章 采购项目分类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中心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州市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中心自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经中心党委集体商议同意后,由中心采购工作组统一实施。
第十九条 中心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经中心党委集体商议同意后,由申请处室办理手续后自主实施,并将采购情况报中心采购组备案。
第二十条 中心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党委、申请科室处、采购工作组共同商讨确定采购方式以及评标办法并由采购工作组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心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中心党委集体商议同意后,由采购工作组委托相关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心自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经中心党委集体商议同意后,由中心采购工作组统一实施。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五章 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包括常州市武进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设备保障处、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维修服务处、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会务食堂和邮政服务处和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和环境服务处。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采购工作组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供应商必须诚信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证明,采购工作组须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有可能影响或实际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视情况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中心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经采购工作组审批同意,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采购工作组审批同意,可以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工作组提交联合协议,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作参与各方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及评标办法
第三十条 中心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申请处室与采购工作组按照实际情况统一协商确定。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比价采购;
(六)采购工作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较大的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
第三十二条 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项目较小的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或经中心党委商量的同意邀请招标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定情形,经中心党委、采购工作组、申请处室集体商议同意后组织实施。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质量。
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由采购申请处室推荐两家,其余由采购工作组在供应商名录库中推荐。
第三十四条 比价采购是指采购工作组成员请数家供应商提供价格后,从中加以比价之后,决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事项的采购方式。
中心的任何采购项目都适用比价采购,采购工作组成员必须对采购项目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比价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供应商。
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处室标明品牌、规格型号,采购工作组对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进行比价,原则上购买价格最低的。无品牌的货物,采购工作组根据预算金额进行比价采购,原则上购买性价比最高的货物。
工程类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组与申请处室共同对施工方所提供的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施工单位。
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组与申请处室共同对供货商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办法由采购申请处室与采购工作组按照实际情况统一协商确定。评标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综合评分法;
(二)议标投票法;
(三)最低价中标法;
(四)采购工作组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由采购申请处室起草,评标办法由申请处室与采购工作组按照实际情况统一协商并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评标小组,原则上由五人组成,其中采购申请处室指派一人(可以是科室处成员,也可以安排其他专业人员),财务科指派一人,其余人员由采购工作组安排(原则上由采购工作组成员组成,也可以外聘相关专业人员)。评标小组组长由采购申请处室分管领导担任,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组宣科对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争议,由评标小组组长牵头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采用议标投票法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中标供应商得票应超过半数。
如果首轮投票中没有供应商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前两位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中标;如果仍未有供应商得票超过半数,原则上由第二轮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七章 采购合同及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由采购申请处室负责起草或由供应商提供,申请处室与采购工作组共同修订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中心自行采购所涉及的合同修订审核完毕后,由采购申请处室按规定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申请处室将合同交至中心采购工作组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期间,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工作组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五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以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基础,按规定流程支付。
货物类采购,由采购申请处室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单和相关付款票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工程类采购,由监理审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采购申请处室填写工程项目付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服务类采购,由相关处室验收(考核)后,凭验收(考核)单和相关付款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四十六条 采购项目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应急采购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应急采购是指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未纳入月度经费预算的采购项目也作为应急采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发生的应急采购项目,金额在2千元(含2千元)以下的,由申请处室负责人口头(电话)报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申请处室自主实施,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十条 中心发生的应急采购项目,金额在2千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处室负责人口头(电话)报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中心采购工作组,由采购工作组统一实施。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章 食堂原辅料采购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机关食堂应以健康、节约为原则,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价格变动等定期制定菜谱,测算数量,拟定采购计划表,报中心采购工作组审核确认,由中心采购工作组实施采购项目。
第五十二条 中心采购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关食堂原辅料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关食堂原辅料价格的市场调研工作;
(三)负责机关食堂原辅料供应商的筛选、资质审查工作;
(四)做好机关食堂原辅料价格台账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机关食堂工作人员需要配合中心采购工作组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季节特点,制定菜谱,测算数量,填报武进区机关食堂原辅料采购表;
(二)组织食堂原辅料的验收、称重、入库、领用工作,严格把控食堂原辅料质量、数量;
(三)填报武进区机关食堂原辅料评分表,对采购员、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
第五十四条 机关食堂的原辅料的采购方式以供应商配送为主,自由采购为辅。
自由采购由采购工作组人员根据采购表,结合机关食堂就餐实际情况,一周内不定期对所需原辅料进行市场比价采购。
供货商配送由采购工作组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由采购工作组邀请数家(不少于3家)供应商对所需原辅料作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中心评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供货商资质要求:有合法的三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许可证;有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已经其他相关证书等。
供应商资格要求:产品质量合格;产品来源正规;满足机关食堂对于供货量以及供货时间的需求;能按时开具全额发票;通过中心供应商考核评价并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
第五十六条 食堂原辅料的中标办法由申请处室与采供工作组集体商议决定。
生鲜类货品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个月重新确定供应商,其他类货品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重新确定供应商。
第十章 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工作组提出询问,采购工作组应当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工作组提出质疑。
第五十九条 采购工作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六十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六十一条 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中心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履约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对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处室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禁止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故意规避采购工作组的管理;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四)涉及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五)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采购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采购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