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武办发[2014]90号)文件精神,现就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制订如下:
一、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统筹管理、事前审批、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二、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统筹安排。其他科室根据业务对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三、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和对象:
1、上级领导机关、统计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局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工作的;
2、兄弟省、市、区同行来局考察交流工作的;
3、其他部门和基层单位来局协调工作、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四、公务接待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记录,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各经办科室须根据来函或电话记录,事先拟定具体接待方案(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任务、活动时间、航班车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等),填写“区统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批准,经办科室配合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六、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公务活动地点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原则上按照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执行,禁止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须注意节俭,严格按照公务用餐标准执行。菜品就地取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禁饮酒。
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八、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场所或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高档会所。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中央领导安排3间套;省部级领导安排2间套,其他同志安排单间或标间。
九、公务接待期间,一律不组织群众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须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管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藏接待费开支。
十一、接待费用报销一律凭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十二、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十四、切实加强公务接待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并适时公布接待费使用情况,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