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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持续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61/2018-0001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武安办发〔2018〕16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6-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持续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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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武安办发〔2018〕16号
 

关于持续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委会,市科教城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简易升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苏质监发〔2018〕30号)精神和上级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为防范和遏制简易升降机相关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去年我区部署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2018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结合《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安办发〔2017〕35号)精神,将原定我区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由2017年9月—2018年6月底延期持续到今年11月底,其中10、11月份为“巩固提高与督查总结阶段”,区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适时将组织督查。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持续、深入排查摸底,全面排查本辖区简易升降机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存在隐患,进一步完善台账后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通过送达《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1)和要求企业签订《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开展排查生产企业资质能力和销售流向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当地安监部门配合,对简易升降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人员、设备、管理等资源条件,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各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等警示标语,且不得在产品文件、广告平台等媒介上进行“山寨电梯”虚假宣传,不得为用户在井道内安装用于载人的简易升降机,不得为用户在封闭井道内安装用于载物且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以下简称《规程》)的简易升降机。要督促生产企业如实填写销售台账,查明产品销售流向,对于销售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内使用的产品,填写《简易升降机销售统计表》(附件3),根据销售台账排查核实设备使用情况。对不如实填写销售台账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4、排查使用安全管理情况,汇总、形成《简易升降机排查统计表》(附件4),督促相关使用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500公斤,或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但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小于2.10㎡,或安装在井道内靠液压驱动但不沿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液压升降作业平台等不符合《规程》定义的简易升降机,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但对于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内的该类简易升降机,其生产、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在简易升降机各层门处加装醒目固定且不易损坏的限载量和禁乘人员标志。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违规改造的,擅自用于载人和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隐患整改闭环。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公斤,或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但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大于等于2.10㎡的简易升降机,由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督促隐患整改闭环。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信息汇总工作。各地、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11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监管部门按上级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的相关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

6、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整治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简易升降机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吸取淮安“2.3” 事故和我区简易升降机事故的教训,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力防范和遏制涉及简易升降机的事故发生。

附件:1.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告知书

2.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3.简易升降机销售统计表

4.简易升降机排查统计表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下载附件:武安办发(2018)1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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