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武进区政府关于在雪堰镇、湟里镇、西湖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是指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综合执法局、交管所、交警中队、属地村、公安派出所、环保、建设规划、国土、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标准》的规定,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号牌、统一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并经综合执法局、交警中队、交管所审验验收后备案。
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件,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车载作业标准》从事运输活动。
第七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雪堰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能体现运输车车牌号等正面车体全貌的6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本单位制订的运输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到交警中队申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政审批流转单;
(二)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设方、消纳方、运输方与综合执法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复印件;
(五)运输单位与消纳处置单位的协议书;
(六)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三方处置合同或协议以及现场施工方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村委审批材料,镇相关部门许可材料;
(九)消纳场所协议签订和消纳场所区域范围地图。(一般为运输单位与受土方签订相关协议,且此协议需经城管部门现场踏勘通过);
(十)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照片。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规定由交管所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及安全通行技术要求的,综合执法局不予发放《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交警中队不予发放《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交管所应当公布领取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车辆名录。
交警中队应当公布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名录。
综合执法局应当公布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的单位名录。
第十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和交警中队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飞扬。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消纳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出入口设置标准》,并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交警中队负责运输车辆路线的核准和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单位,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主要路段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周边道路高峰期的车辆管控,限时通行;负责路面交通违法的日常巡查管控。
第十五条交管所负责通行路段、桥梁的通行标准的核准;根据道路、桥梁通行条件提出相关意见(核算运输路段损失的费用)。
第十六条属地村应当负责堆场的审核监管,与符合土地利用性质、规划要求的堆场签订消纳协议;负责村道的安全维护。
第十七条国土、建设部门要负责消纳场所土地性质的认定,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实。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控过程中出现的治安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水利站负责水体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鱼塘、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的堆放审批与检测。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线路、时间进行运输;所有车辆必须经过审批核准,取得“两证”后,方可从事营运。“两证”:即交警中队核发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和由雪堰镇综合执法局核发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严格执行《雪堰镇渣土车装载作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施工方(收纳方)负责本堆场及运输作业的相关材料的报备;提供堆场的管控方案;消纳场确保“一书六有”制度落实到位。“一书”:即新开工地的建设方必须签订《施工场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六有”:即所有工地出入口必须有施工围挡、有硬化道路、有冲洗设备、有沉淀池、有毛毡铺设、有专人负责车辆和出入口清洗。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经营的,由交管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由综合执法局对运输单位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综合执法局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综合执法局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中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办相关手续,直至违规行为整改结束才恢复办理,涉及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第三十条运输车辆在1个月内有1次未密闭运输的,停办相关手续1个月,有2次的停办3个月,3次及以上的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第三十一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出现1人死亡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有车辆一律停办相关手续,直至事故处理结束才恢复,肇事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涉及的运输企业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1个月内有1次闯红灯行为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辖车辆停办相关手续1个月;有2次的,停办3个月;违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3次及以上的停办当年度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运输车辆在1个月内有1次未按规定路线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停办相关手续1个月;有2次的,停办3个月;3次及以上的,取消车辆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第三十四条运输车辆定位装置不开通的,停办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取消准运资格并退出市场。
第三十五条严格实施诚信化考核,季度考核扣分最多的企业,一律停运整改1个月。
第三十六条每月通过媒体对违法驾驶人员、停运车辆、运输企业、建设项目等进行曝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局、交警中队、交管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工程运输车辆八项规定
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管五部门联合成立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整治期间对屡教不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车辆将实行严惩,形成严管重处态势。为此,我市推出史上最严八项惩戒措施。
八项惩戒措施包括
1.根据城管部门认定,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对该项目和涉及的运输企业所辖车辆(不论其承接或借用)一律停止办理处置手续,直至违规行为整改结束才恢复办理,对涉及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退出常州市场。
2.根据城管部门认定,对1个月内有1次未密闭运输行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办理处置手续1个月,2次的停止办理处置手续3个月,3次及以上的取消车辆准运资格退出常州市场。
3.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出现死亡一人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辖车辆(不论其承接或借用)一律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直至交通事故处理结束才恢复办理,肇事车辆取消准运资格退出常州市场;出现二人以上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涉及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准运资格并退出常州市场。
4.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1个月内有1次闯红灯行为的,涉及的运输企业所辖车辆(不论其承接或借用)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1个月,2次的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3个月,对涉及的车辆取消准运资格退出常州市场,3次及以上的停止办理当年度通行线路单。
5.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1个月内有1次未按规定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1个月,2次的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3个月,3次及以上的取消车辆准运资格并退出常州市场。
6.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对车辆检测不合格、定位装置不在线等需要惩戒的,分别报送城管部门停止办理处置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通行线路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车辆准运资格退出常州市场。
7.城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的违法信息根据诚信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8.根据职能部门的处罚信息,对违法驾驶人员、停运车辆、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每月定期在常州市公共信息平台公告。
附件2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车载作业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我镇建筑垃圾(渣土)车装载标准,杜绝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现象,现制定以下标准:
一、辖区内所有运输作业现场须配备现场监督员,所有装载机械在安全监督员审核后,方可作业。
二、运输车辆驾驶员须着统一制式服装,车辆为公司所有,不得挂靠。
三、车辆必须统一安装顶灯,公司名称保持清晰,统一单位标识,标识清楚干净,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警示标识,标识不得破损,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保持运行。
四、建筑垃圾(渣土)装载不得冒尖,尾部不得压帮。装载完成后压实,启动密闭栏板,呈水平状态。车尾两侧手动挂钩必须挂牢。
五、装载作业结束后须用扫帚等工具将车身浮土清理干净。
六、车辆须先过洗轮池再经自动冲洗区冲洗,确保车轮、车厢冲洗干净,轮胎不得夹泥。
七、工地门口监控探头完整记录下渣土车冲洗以及驶过工地门口全过程,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应爱护监控探头,不得人为损坏。
八、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证》并严格按照《通行路线单》
上的路线行驶。
附件3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
出入口设置标准
为提高我镇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管理水平,减少因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及扬尘污染环境的现象,现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出入口硬件设施设置标准:
一、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大门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混凝土硬化、安装自动冲洗设备、设置警示牌,出场车辆必须经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1、出入口硬化标准:出入口内混凝土硬化路面长度不少于20m,路面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不宽于4米。
2、出入口应设置运输车辆洗轮机,洗轮机两边各3米为下上坡,中间3米深0.5米,下坡和中间各设置4至5条水泥减速带(以便将车身泥土颠下)。
3、自动冲洗平台设置标准:冲洗平台应设置于大门内侧车辆驶出方向(驶出车辆必经之处),自动冲洗设备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过滤池、储水池相连,形成循环,并按规定泥浆和废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
二、消纳场所有单位需确保自动冲洗设备正常使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未修理好不准施工运输。
附件4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
承运条件核准
一、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承运条件:
1、运输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运输车辆;
3、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定位系统。车身四周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车容整洁。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需提交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3、能体现运输车车牌号等正面车体全貌的6吋彩色照片一张;
4、本单位制订的运输管理制度。
三、基本流程:
申请 受理 现场勘查 批准 告知并备案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件5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审批
一、申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建设方、消纳方与综合执法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2、建设方、消纳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内容(工地用实体围墙进行
围护,工地出入口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工地门口安放冲洗设施)。
二、申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需提交材料:
1、申请表(渣土)运输行政审批流转单;
2、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复印件;
4、运输单位与消纳处置单位的协议书;
5、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三方处置合同或协议以及现场施工方案;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村委审批材料,镇相关部门许可材料;
8、消纳场所协议签订和消纳场所区域范围地图。(一般为运输单位与受土方签订相关协议,且此协议需经城管部门现场踏勘通过);
9、工地出入口照片。
申请 受理 现场勘查 核准审批 发证并存档
5个工作日。
附件6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
密闭运输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镇辖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及土方、(渣土)、砂石等货物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
1、GB/3181(漆膜颜色标准)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21号)
3、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三、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消除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对本镇辖区内运输车辆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序号
“七统一”名称
验收标准
验收
部门
1
统一密闭装置
1、所有渣土车必须拆除现有增高拦板,还原成出厂标准 ,栏板高度必须与登记注册时登记的信息一致 ;
2、车箱两侧及后侧板如有外露加强筋结构,易残留建筑垃圾,要用4mm的铁皮封平;
3、车箱底部四周均要密封;
4、车箱顶部安装密闭装置,使用金属折叠侧开式密闭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满足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功能要求;(2)闭合状态时,左右两侧密闭盖板装置的间隙不大于30mm;(3)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适合各种天气状况。
综合执法局
2
统一安装顶灯
驾驶室外部顶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灯箱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
2、灯箱样式及具体尺寸见附录A;
3、灯箱固定牢固可靠;
4、顶灯颜色为白色,色泽均匀;
5、灯箱正面印制均匀分布的字样,字体用黑体,字体颜色采用GB/T 3181规定的B09宝石蓝,颜色编号为:8.8BG 5.7/7.1,上排为公司名称简称(字体外廓尺寸为55mm×55mm),下排为机动车车辆号牌(字体外廓尺寸为95mm×95mm);
6、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
3
统一单位标识
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运输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字体外廓尺寸不大于车辆高度的10%,颜色为白色。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4
统一外
观颜色
车身及车箱颜色应采用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颜色编号为:7.5YR 7.1/15.8。
5
统一放大号牌
车厢左、右两侧和后部用白色反光油漆喷涂放大的车辆号牌,侧面号牌字体:字高30cm、宽25cm。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号的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
交警中队
6
统一安全警示标识
反光标识要求:
1、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红白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2、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承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
3、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50%。
7
统一安装定位系统
车辆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1、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2、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3、卫星定位数据应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交管所
注:
一、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GB11567.1-2001)
1、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量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 mm的位置;
2、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后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表现不超过10 mm,其它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都要打圆,且半径不小于2.5 mm;
3、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取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不小于100 mm;
4、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
5、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不超过350 mm;
6、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采用金属或其它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的圆形平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超过30 mm;其余部分变形量不超过150 mm;
7、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
8、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
二、关于机动车相关安全规定
1、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应设置GB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由红色荧光材料构成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明文规定的)
2、其他未作具体规定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要求。
附件7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审批表
NO.20180001
运输单位
工地名称
工地出入口
核准车辆
消纳场所
场所出入口
处置时间
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运输线路
运输线路以交警中队通行线路单为准
资料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现场审核 意见
综合执法局意见
说 明
1、雪堰镇辖区内所有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手续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申请。
2、凭流转单上交警中队核准的路线到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登记、审批。
3、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二证,随车携带备查。
4、处置证到期后全部收回重新审批签注。
附件8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签证流转单
公司 工地
注:请到交警中队开具通行路线单,准予核准。
申请车辆
消纳场所及出入口
申请路线
1、
2、
3、
核准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线路审核
签证人
备 注
附件9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审批表
受纳方
受纳地址
属地村委
出土方
消纳时间
受纳土方量
村民小组意见
属地村委意见
国土所意见
分管领导
建设办意见
镇主要领导
备注
附件12
雪堰镇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协议
甲方(受纳方):
乙方(运输方):
一、甲方现有消纳地块(名称) ,该地块位于(具体位置) ,该地块土地性质为 ,因 原因需回填。长约 米,宽约 米,需填高约 米,回填约 立方米。经约定,消纳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由乙方负责运输消纳回填,消纳时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相关要求,相互配合,达成一致。在消纳的时间段内,不得有第三方进场消纳处置,且不得转让。消纳场地及周边的市容环境由甲乙双方负责,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由属地政府部门负责督查、监管,对消纳进度进行掌控。
二、提供消纳场地图定位图(在图上标注消纳场具体位置,进行详细说明,并盖上甲方的印章)。
三、提供消纳费用结算凭证。
特此协议。
甲方(章): 甲方(章):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村民小组意见:
(盖章并签字)
村委意见: (盖章并签字)
综合执法局意见: (盖章并签字)
镇意见: (盖章并签字)
备注:村民居住的生活地块需提供村民小组、村委、镇的三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