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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14/2018-0000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文广新局  
产生日期: 2017-12-31 发布日期: 2018-01-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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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江苏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月20日

江苏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完整收集、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文化发展规划以及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全省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实施方案;

(四)省文化厅及直属单位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需要由省文化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决策启动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前期调研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及其说明等档案材料;

(二)公众参与档案:包括召开听证会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记录、听证报告等;征集公众意见的通知、公告,征集意见汇总,采纳意见情况与不采纳说明等档案材料;

(三)专家论证档案:包括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通知、邀请函、会议记录、纪要,参加人员名单,专家书面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报告;专业咨询机构的论证报告等档案材料;

(四)风险评估档案: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环境生态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各类评估报告,以及风险评估总结性报告等档案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制定背景和过程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有关法规、政策等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档案材料;

(六)集体讨论决定档案:包括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记录、纪要、会议决定等;决策承办处室汇报材料;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等档案材料;

(七)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方案、具体分工、责任落实、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公开情况等档案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七条 凡属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特别是音频、视频和数码照片等材料,由决策承办处室及时向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移交相关档案。

  第八条 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统一归档,参与联办处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要落实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档案设施设备,切实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扫描仪及其他相关设备,对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扫描、录入、挂接,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要加强档案利用管理,健全重大决策档案利用范围、审批手续和查阅制度,严禁逾期不还、擅自转借他人和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信息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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