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科)、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总工会、妇联、民航江苏监管局、中铁上海局《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指〔2017〕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常卫指导〔2018〕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要求,制定建设规划,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央《决定》,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全区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率达85%以上;2020年底,在配置母婴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三、设施标准
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本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新建设项目中的母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区、母婴专座等。
1.母婴设施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婴设施应当设置在妇科、产科、儿科候诊区或人员便于出入的位置,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二)母婴设施的指示标识应当统一、完整、清晰、醒目;
(三)母婴设施应当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内设家具应当选用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的材料,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用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母婴设施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婴室。
2.母婴设施的配置推荐标准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根据人流量设计);
(二)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婴儿床和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三)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四)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和垃圾桶;
(五)电源插座、微波炉和恒温空调;
(六)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等遮挡设备;
(七)呼叫设备。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对母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需经费可列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当年财政预算,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并将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二)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科)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及时落实建设经费。各建设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协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三)要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区妇幼计生中心要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对现有母婴设施进行摸底调研,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母婴设施建设标准规划新建母婴室,对已建成的母婴室做好改造完善工作;要加强对母婴设施工作人员的培训,总结推广母婴室建设典型经验,提高母婴设施管理规范化。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安全舒适、功能正常。
(四)要宣传推广,取得效应
各单位要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政府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世界母乳喂养周”“母乳喂养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要检查验收,纳入考核
各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年妇幼工作考核。各建设单位要主动向区妇幼计生中心通报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区妇幼计生中心要加强督查指导,依据推荐标准和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的评估、验收和检查,及时向局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