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苏卫妇幼〔2018〕7号)和常州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再实行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期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以分娩日期为准),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
二、做好项目结算
2017年度全年实际补助人数,经核实后按报表进行项目资金结算。2018年1月1日以后已经发放的住院分娩补助不再收回,由区财政承担,请各单位做好报表统计。
三、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住院分娩相关报销标准、支付范围,做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
(二)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衔接。各单位要结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母子健康手册发放、孕期保健等工作向群众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平衡过渡。深入推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全力保障孕产妇生育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未参加医保或统筹区域外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要鼓励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