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交法〔2018〕9号)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武政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我局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交通运输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报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三)研究重大交通运输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交通运输管理和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局长代表我局行使决策权,副局长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科室或单位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六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按照职能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决策承办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部门。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利弊分析等。
重大决策调研后,应当拟出书面报告,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范围,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局有关科室(单位)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以书面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交通局板块或者区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如需合法性审查的由决策承办部门送交局行业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局行业管理科围绕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局行业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必要时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局行业管理科向会议作决策方案合法性的说明;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 局长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有关科室和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长指定决策执行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决策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局分管副局长应当及时了解决策执行部门落实重大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
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局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行业管理科、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统计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由局行业管理科牵头开展)。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部门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事项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