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文旅管理办,中以管理办,机关各局室(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网格化集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工作委员会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常州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网格化集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网格化集成管理要求,落实网格化集成管理的各项责任,加强过程监督和考评运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以及市、区网格化集成管理相关要求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激励担当、容错免责”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职明晰、激励担当、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网格化集成管理的园区、街道、村(社区)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责任的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党纪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 批评教育;
2. 责令书面检查;
3. 通报批评;
4. 安排岗位培训;
5. 调离原工作岗位;
6. 移交园区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 扣发绩效考评奖金;
2. 赔偿因工作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党纪责任的追究方式。工作人员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粗暴执法等行为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责:
(一)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中发生的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中发生的过错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并能迅速主动纠错补正的;
(三)其他轻微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执法、管理、服务工作并造成严重过失的;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同类型的过错行为的;
(三)因执法、管理、服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单位和政府形象的;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情况隐瞒或不及时向上级如实报告的;
(五)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扰追责处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追责的。
第三章 执法类工作追责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列入过错行为追究范围: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出现错案,直接承办人员为错案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定相关责任:
(一)由于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原因导致审核、审批错误,造成综合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综合执法行为,因承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关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并按程序报批,而批准人予以否决或部分否决,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错案,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损失较少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处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造成错案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者责任领导,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明知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错误不予制止或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负面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章 便民服务类工作追责规定
第十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一)接待服务对象不热情,对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理的;
(三)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事项没有向对方一次性解释清楚,因而造成服务对象再次往返的;
(四)工作消极推诿,出现有意刁难服务对象现象的;
(五)擅自缺岗、离岗,导致服务对象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办理事项的;
(六)忽视办事程序,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
(七)有其他行为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
第十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的;
(二)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行政法规的事项两次未能及时办理的;
(三)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事项,由于没有向对方解释清楚,造成服务对象三次以上(含三次)往返的;
(四)工作消极应付,不负责任或作出错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办理审批审核、考核验收发证等,无故拖延工作时限的;
(六)延误呈报上级研究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行为需要追究的。
第十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依规依法追究党纪和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有关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命令,贻误工作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举报单位和人员的;
(五)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六)侵占、挪用和套取服务对象资金的;
(七)有其他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
第五章 其他工作追责规定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直至依规依法追究党纪和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培训,造成服务、执法水平不高,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传达上级领导和部门精神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推送和上报处理的;
(四)对中心坐席工作监督管理不严,造成错案的;
(五)有其他给所负责网格区域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网格化集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