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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7X/2018-000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城管发〔2018〕18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6-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制定出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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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武城管发〔2018〕18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主要指行政决策、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执法案卷,利用执法信息系统、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实和材料。

文字记录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达内容、证明事实的文书。

视听资料指以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的事实和材料。

电子数据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配置、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受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字记录。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依法通过公共监控视频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执法记录的,不需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装订、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资料、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保证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有其他违反执法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

附件:

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

一、行政决策记录要点

(一)行政决策机关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并向社会公开情况。

(二)行政决策前调研及提出方案情况。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有公众参与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听证记录,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或者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行政决策机关作出决定。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有集体讨论的记录。

二、实施行政处罚记录要点

(一)案件来源。1、巡查、检查。巡查、检查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违法情形。2、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时间、地点,投诉、举报的内容,接收人员记录,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3、批办、移送。批办、移送的书面材料,案件移送函。

(二)立案。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重点注意,巡查、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报告的不报告,应当立案的不立案,应当查处的不查处。

(三)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四)审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制作案件移送函。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五)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六)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送达被处罚人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注明送达方式、送达人、被送达人、送达的日期和地点等;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原因。

(八)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九)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行政强制记录要点

(一)行政强制措施记录要点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查封、扣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机关,不得涉及无关财产,不得涉及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可以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但不得使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费用。有法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查封、扣押,记录在册。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书证和拍照摄像资料。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和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记录要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强制方式。

1.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2.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等情形的,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应有记录。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4.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有特别和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作相应的记录。

四、行政征收记录要点

征收垃圾处理费记录要点:

(一)申报。缴费单位或个人向征收机关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核。征收人员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征收决定。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征收决定。

(四)征缴。包括征收的种类和数额、解缴入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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