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财政分局:
为加强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指导意见》、《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3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指导意见》、《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村河道(包括区、镇、村三级河道及村庄河塘)、圩堤(含穿堤建筑物)、水(涵)闸、灌排泵站(10吋及以上)、塘坝、田间工程(包括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等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区、镇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要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等形式的工程管理模式。主要职责是:成立领导班子,筹措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建立、落实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并负责对本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养队伍进行考核。
第六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应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考核。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审核、下达区级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各镇(开发区、街道)的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组织实施镇级以上资金补助计划,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建立、落实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养护管理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所属区域内的养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考核情况组织拨付资金。
第八条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三章 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经费。区级河道管理养护经费以区财政为主,镇级河道、镇属灌排泵站、水(涵)闸、圩堤等管理养护经费以镇为主,区财政适当补助;村级河道和村塘、村属灌排泵站、水(涵)闸、田间工程等管理养护经费以村为主,区、镇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每年8月份前将下年度本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名录上报区水利局,并由区水利局对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名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各纳入长效管理的农水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区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镇、村配套要求如下:
(一)河道补助标准:城区河道为28000元/公里·年,其他区级河道为10000元/公里·年,镇级河道为2000元/公里·年,村级河道为1600元/公里·年,村庄河塘为5000元/行政村·年。
配套要求:区级河道管理养护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镇、村级河道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套落实,村庄河塘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村财政按不低于1:1.5:1.5的比例配套落实。
(二)灌排泵站(10吋泵以上)补助标准:样板排涝站为12000元/座?年,样板电灌站(包括灌排结合站,下同)为10000元/座?年;标准排涝站为7000元/座?年,标准电灌站为5000元/座?年;一般排涝站为4000元/座?年,一般电灌站为2000元/座?年;经济薄弱村的排灌泵站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座?年。
配套要求:灌排泵站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村财政按不低于1:1:1的比例配套落实。
(三)圩堤补助标准:达标圩堤为5000元/公里·年,非达标圩堤为3000元/公里·年。
配套要求:圩堤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
(四)水(涵)闸(闸孔净宽3米以上)补助标准:套闸5000元/座·年,单闸3000元/座·年,结合闸2000元/座·年。
配套要求:水(涵)闸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
(五)田间工程补助标准:田间工程3000元/灌区·年(10寸泵以上灌区)。
配套要求:田间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
(六)塘坝补助标准:塘坝5000元/座·年。
配套要求:塘坝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定期组织对全区农村水利工程进行考核,每年年底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区级以上补助资金,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第一等次给予12万元考核奖补,第二等次给予10万元考核奖补,第三等次给予8万元考核奖补。考核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河道长效管护。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考核结果下拨管理养护经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实行转账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河道(村庄河塘)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入河;岸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沉船、废弃船只、鱼网鱼簖等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河坡植树绿化或植被护坡并定期修剪。
(二)排灌泵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建筑物外观、周围整洁,站房干净,围墙完好(如有围墙),绿化养护正常无杂草;机房内部环境整洁明亮,无与闸站运行管理无关的物品,制度、安全标志上墙,机电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站房无随意租赁或用作其他用途等;建筑物完好无损坏、不漏雨,无影响安全的裂缝;所有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进出水顺畅,有维护、运行记录。
排灌泵站按照样板站、标准站、一般站和不合格站四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管理标准依据《关于完善全区机电排灌设施长效管护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意见》(武政办发〔2012〕73号)文件执行。
(三)水(涵)闸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建筑物外观、周围整洁,建筑物完好无损坏,无影响安全和外观裂缝,绿化养护正常无杂草;闸门应能自由开启和关闭,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附属桥梁主体结构完好,螺杆、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四)圩堤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每周巡查、无乱垦乱种、无违法占用、无垃圾(有乱垦乱种、违法占用、乱倒垃圾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各水利站);绿化定期养护修剪、穿堤涵闸运行正常、无损坏,建筑物周围无侧渗、圩堤无管涌。有巡查、维修,绿化养护记录。
(五)田间工程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渠道保持畅通,过水断面无坍塌、无淤积、无障碍物、无杂草和农作物种植;防渗渠道压顶、侧板、底板,人行桥、机耕桥、放水口、倒虹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六)塘坝要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公示牌完好,内容完整无误;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可靠,保证塘坝安全。塘坝溢洪沟(河)做到沟坡平整、沟内无堆积物,断面保持泄洪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农村水利工程;
(四)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打井、挖坑、打桩、埋坟、垦种和毁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农村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非水利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农村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农田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同时应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养护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记好值班记录及闸、站运行记录,及时阻止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区水利局报告。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区水利局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级河道由区水利局与各镇(开发区、街道)政府分别约同管护单位进行全线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根据每次考核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群众评议和领导巡视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管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全区镇、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灌排泵站、圩堤、水(涵)闸、田间工程的考核由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重点地段、薄弱区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自行组织与委托中介机构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结合附近居民反映进行综合测评,每年不少于四次。
明查采用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查实“五个一”工作、配套经费的落实、现场管护效果以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并根据检查结果量化考核。暗访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事前通知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问题拍照取证并记录备案,根据检查结果量化考核。
第二十六条 镇、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灌排泵站、圩堤、水(涵)闸、田间工程的考核内容包括保障措施部分和各类工程现场管护效果部分。
保障措施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落实及使用、台账资料、检查考核、群众监督和重点工作等内容,根据考核评分表计分,当次考核项目缺项则将该部分的分值平均折算到其他项目中。
现场管护效果部分按河道、排灌泵站、水(涵)闸、圩堤、灌区田间工程、塘坝等工程分类进行考核。每次考核按比例随机抽签,考核计分按现场效果考核扣分除以抽查样本点数计平均扣分。
考核总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方法,按各部分考核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占比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评分中部分缺项,则将该部分的加权分值平均折算到其他部分中。各部分考核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倾向在每次考核通知中公布。年度考核分数为历次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
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考核分数将作为拨付区级以上补助资金的依据,同时根据考核分数排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考核前三名评定为第一等次,考核四至七名评定为第二等次,考核八至十名评定为第三等次,并依据考核等次给予相应的奖补。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应结合实际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制度,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应与镇级以上补助经费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最总解释权归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