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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武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18-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社〔2018〕90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8-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武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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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财社〔2018〕90号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现将《武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和《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通知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区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对象范围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5、遭受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大病重病的具体范围是指: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救助待遇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 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 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本地医疗费用发票须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等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需录入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平台支出型贫困救助模块,并由低保办负责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最后由社救科进行审批。

第八条  复审制度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复审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审情况,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未主动提供复审材料进行复审的,不再继续救助。

第九条  核对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各地按临时救助资金管理要求,强化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诚信行为的责任追究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操作口径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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