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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170/2018-00019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8-09-24 发布日期: 2018-09-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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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司法局、信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信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发挥我省法律服务作用,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减少信访矛盾上行,维护信访秩序,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服务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信访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矛盾呈现出很多新变化和新特点。面对新矛盾、新形势、新任务,依法有效将信访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减少矛盾上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积极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参与初信初访矛盾预防化解的工作机制,有助于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有助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助于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对于构建多元息诉罢访方式,促进信访矛盾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具有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上的资源优势,大力提升法律服务力量的参与力度,及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导入法治轨道。

(一)以预防减少信访矛盾为导向,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事前介入机制

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力量,重点围绕信访矛盾易发领域和可能形成信访的苗头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事前介入机制,通过开展风险评估、释法析理、明晰法律关系等,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发生。认真开展重点领域法律体检和风险评估。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机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切实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重点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流转、集资纠纷、环境保护、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信访矛盾多发领域相关决策和工作方案开展“法律体检”和风险隐患评估,对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防止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信访矛盾的产生。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释法析理。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力量第三方的独特优势,按照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流转、集资纠纷、环境保护、劳资纠纷等领域相关工作的推进进程,围绕容易产生信访矛盾的焦点问题,及时为利益相关各方释法析理,通过法律咨询解释,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明晰法律关系,固定相关证据。对可能产生的信访矛盾,通过法律关系的梳理,明确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当事人通过办理公证来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强化证据效力,特别是一些因为环境损害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事件,如对于环境损害事实的保全、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对权属关系的证明等,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保全重要证据。

(二)以依法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为重点,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接待参与机制

依托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服务站点及各级党政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接待机制,在信访矛盾化解过程中实行法律服务的“全程跟进”。参与初信初访接待。信访部门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引入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者参与信访接待,帮助信访人梳理信访案件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分流等工作,为信访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信访人获取相应的法律信息,引导信访人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参与信访事项处理。对于矛盾尖锐、案情复杂以及群体性等信访案件,地方信访部门可通过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形式,引入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工作,由法律服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为信访事项定性、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程序及实体方面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同时,法律服务人员可陪同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可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为信访人进行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服务信访工作决策。地方信访部门要鼓励律师等参与信访接待的法律服务人员为信访事项的处理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信访接待的法律服务人员经过分析评议,认为信访案件在程序、实体方面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信访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根据信访部门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及建议。同时,参与信访接待的法律服务人员要善于发现信访案件中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的信息,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做出信访形势预测、预警、预报,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三)以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为方向,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代理信访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力量代理信访案件,变被动接待群众上访为主动代理群众信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规范信访秩序,为将信访矛盾纳入法治化轨道提供解决路径。规范代理信访的运行程序。参与方式上,明确信访人委托参与,信访部门推荐参与,法律援助指定参与,律师主动参与等多种参与方式。代理适用范围上,区分必须有法律工作者参与、可以参与、不宜参与的信访案件范围。代理平台搭建上,参照法律援助工作模式,依托基层司法行政服务站点、信访接待室,为群众打造信访代理平台。通过站点建设,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其代理信访案件,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事项、范围、权限,让百姓把法律服务站点当做依法维权的代理人。明确代理信访的应用方式。要公开可选择的代理人员范围,将辖区内可接受信访委托代理的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予以公开,以供信访人选择。要尊重信访人自愿选择,信访人在被告知其有选择委托代理权利的情况下,享有自主选择或不选择信访代理人的自由。要建立健全信访部门、信访人、委托代理人三方之间沟通联系机制,代理过程中,委托代理人作为信访部门和信访人之间的桥梁,就信访案件进行沟通交流,提出化解信访案件方案,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关系。丰富法律服务类型。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政府推荐法律服务、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为信访者提供“一对一”专案解决、律师全面参与核查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书等不同法律服务类型,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力量积极参与代理信访案件,引导信访人选择代理帮助其解决信访问题的积极性。设立评价反馈机制。信访部门要如实客观地评价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将其代理信访案件工作的质量进行量化,重点评价工作过程、互动沟通及公开反馈等方面,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馈,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代理信访的服务质效。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法律服务人员代理信访案件做到赏罚分明,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四)以推动信访矛盾有效化解为目标,建立健全处理结果确认保障机制

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居中作用,公证机构居中判断证明作用、调解机构居中协调作用等,为化解结果提供确认服务和履行渠道,确保信访化解结果依法履行。确认矛盾化解结果。在政府处理的信访案件中,可对调解协议、当事人承诺书进行公证,或者对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集资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确保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供结果履行渠道。对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如因结果履行的方式产生分歧,可以引入公证机构、调解机构作为中介缓冲,通过对履行过程中的资金支付等提供提存、代管等法律服务,为矛盾当事人提供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信赖渠道,促进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从纸面走向现实。

三、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在信访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保障作用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在信访矛盾化解中的覆盖面,深化法律援助精准服务,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护和保障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要“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工青妇老残等机构、社区、村居广泛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服务网络,建立“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便捷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多方联络制度。建立与法院、检察院、信访、仲裁委等机构联络制度,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特别是对群体性的劳资纠纷、物业纠纷、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流转等纠纷及早发现、及早获知、及早介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流程。对于信访矛盾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情况紧急的申请事项,缩短审批时间,实现快速受理、当日受理、当日指派、优先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指派资深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场解释法律问题,指导其依法维权。

四、加强对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贯彻实施力度,推动信访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省决策部署,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通过法治方式预防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争取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各类法律服务力度,为推动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强化工作指导。要根据本地法律服务资源及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具体举措。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力量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提高法律服务力量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质效。大力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法律服务参与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方法律服务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信访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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