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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 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488/2018-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防〔2018〕16 号 发布机构: 民防局  
产生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8-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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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 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防〔2018〕16 号
 

各办、科、所:

现将《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民防局

2018年7月18日

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管理,控制维修(维护)成本,确保维修(维护)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小额维修(维护)项目是指采购预算内容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起点金额的维修(维护)项目,具体指区民防局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和自建工程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基础设施、绿化等维修(维护)项目。

第三条 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经费来源为当年度指挥通信和人防工程维管预算资金。

第四条 小额维修(维护)项目处置指导原则为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五条 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的处置,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指通科、工程科(管理所)等职能科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确定维修(维护)内容,编制维修(维护)预算,安排维修(维护)项目施工,做好项目质量把关、验收、结算、资料收集归档、合同管理、建立台账等工作。财务科负责做好工程造价审计、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采购审批

第六条 单项维修(维护)预算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日常维修(维护)一般实行总价包干制,相关职能科室(部门)确定维修(维护)内容后,进行询价比价确定维修(维护)金额,填报内部流转单(见附件),交局领导碰头会决定后,组织专业单位维修(维护)。

第七条 单项维修(维护)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至政府集中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维修(维护)项目,相关职能科室(部门)确定维修(维护)内容后,组织询价,并填报内部流转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自行采购,同意后组织专业施工单位(不少于3家)进行竞争性谈判,再按同等条件价低者确定维修(维护)单位。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需紧急抢修的项目,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经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抢修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科室(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涉密的签订保密协议),做好现场交底,并按合同约定明确维修(维护)内容、范围、要求及安全责任,做到按期保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量签证和施工质量严格把关,并做好文字、影像等资料收集存档。同时,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须提供相应的质保书和采购(进货)明细,经核准后方可进场。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时,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二条 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日常维修(维护),完工后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结算流程。

第十三条 2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项目,完工后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涉及到专项验收的,需由施工单位提供第三方验收合格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结算流程。施工单位需将合同、维修(维护)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收齐后归档。

第五章 项目结算审核与质保

第十四条 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日常维修(维护),施工单位出具正规票据,由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2万元以上的单项维修(维护)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结算书,由财务科安排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待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通知施工单位出具正规票据,并报局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小额维修(维护)项目的处置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维护)施工期限约定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无条件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 项目结算审核结束后,相关职能科室(部门)需继续做好该维修(维护)项目的合同管理直至质保期结束,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维护)的结建人防工程小额项目,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处置内部流转单》区民防局小额维修(维护)项目处置内部流转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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