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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014133103/2018-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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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住建部于2017年12月11日正式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建设部2007年印发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继承与完善,旨在解决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一些突出问题,对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主要对其以下五方面内容加以解读:

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在《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将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基础上,新的《暂行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新老办法均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新老办法均要求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新老办法均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在此基础上,新的《暂行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此外还规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这是新《暂行办法》建立的新制度,明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07年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而新的《暂行办法》为消除壁垒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第19条)。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第20条)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第22条),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23条)。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21条)。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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