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高新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局、各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建〔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建立工资专用账户
1、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应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建筑企业应在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采用银行代发方式支付工资。
2、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及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备案的银行(以下简称“备案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工资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备案银行应当具备在全国设有网点、不收取相关费用、具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配合区住建局做好日常监管,定期将工资专户及实名制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确保工资专户资金每月足额并仅限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3、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4、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在备案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分包企业可在工资专户开设二级账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测算该工程人工费清单,施工企业人工费清单应按月测算并汇总,并将经建设单位确认的人工费清单在工程开工时报送区建管中心备案。
5、建筑工人工资由备案银行直接代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工资银行卡,凡在武进区范围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只能办理一张。
6、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不能及时开工及建设过程中暂停施工的项目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建管中心。
7、施工企业应按月依据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在工人退场、工程施工结束时,应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清算工作量,结清剩余工资。
8、对累计作业时间不足15天的短期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用工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工作流程
1、施工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备案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出具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开立证明。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审查该项目在备案银行已办理工资专户的开立证明。
2、施工企业负责为建筑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卡。
3、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不少于工资清单金额汇入备案银行。同时,施工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结合每月汇总的考勤数据,形成建筑工人月度工资清单,经个人及相关施工企业分别确认后,向备案银行报送。备案银行根据工资报表及时发放至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三、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武进区行政区域监管范围内(不包括经开区)工程建设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的具体推进和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工作。
2、招投标部门应对中标施工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事项进行告知。审批部门应在施工许可审批时对施工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事项进行核验。
3、各镇(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的宣传和检查工作。
4、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是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劳资专管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到实处。
6、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7、备案银行必须每月底向区建管中心进行数据推送(各建设工程项目开户信息、各工资专户进出账清单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保障措施
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及实名制发放工作,并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有关要求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2、区建管中心将对建设单位按备案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并加大抽查力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按规定要求支付的,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对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及实名制信息管理执行不到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项目和企业,我局将对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
格、限制市场准入、扣除信用分、纳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
五、有关要求
1、自发文之日起,武进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根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及施工合同开始实施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和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管理。
2、2018年8月31日前,全区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到备案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3、试行期间,备案银行暂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作为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工资卡开办银行。
4、本实施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期间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区住建局建管中心反映。
联系人:张涛 电话:0519-86318226。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服务承诺及网点名单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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