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常房发[2018]1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2017年度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优化住房保障结构,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5〕20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度我市市区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作如下调整:
1、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1780元(含)以下调整为1920元(含)以下。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3560元(含)以下调整为3600元(含)以下。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3560元(含)以下调整为3600元(含)以下。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