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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18-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社〔2018〕46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18-05-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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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2018〕46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服务所,经开区人社分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制发、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是指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银行借记卡等基本功能。

第四条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管中心”)全面负责社保卡的办理、制作、发放、激活、应用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开区人社分局、各镇(街道)人社所(科)在卡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的办理、发放和激活等工作。

第五条  卡管中心、经开区人社分局、各镇(街道)人社(科)统称为“常州市武进区社保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社保卡服务网点”)。

第二章 制卡管理

第六条  社保卡的制卡对象为在常州市武进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人员和常州市武进区户籍人员。

第七条  社保卡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统一办理或参保人员自行申办。

第八条  制卡方式分为普通制卡和快速制卡。

第九条  卡管中心应妥善保管预制社保卡,定期盘点、核对数量。

第十条  16周岁以上人员申办社保卡须上传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可在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场拍摄或由申办人提供,申办人提供的电子照片须审核通过后才可使用;16周岁以下人员申办社保卡可以不上传电子照片。

第十一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各自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等参保人员的制卡工作,应及时为新参保的且未办理过社保卡的人员办理社保卡。

第十二条  申办人到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均可申办社保卡,可由本人申办或他人代办,本人申办须出示有效证件,他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章 发卡管理

第十三条  社保卡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统一发放或参保人员自行领取。

第十四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各自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等参保人员的制卡工作,应及时发放已完成制作的社保卡。

第十五条  领卡人应到申办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可由本人领取或由他人代领,本人领卡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他人代领须出示代领人和领卡人的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社保卡可由单位代领和代发,代领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签字确认。如有自单位代领起30日内未发出的社保卡,代领单位须将其退回至领卡处。

第十七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应对单位退回的社保卡及时进行“退卡”操作并有序排放,以保证卡的实际状态应与“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内状态一致。

第十八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应定期进行社保卡库存盘点,卡的实际数量应与“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内数量一致。

第四章 补换卡及注销卡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丢失社保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办理或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场办理;正式挂失在银行办理,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照其发卡银行规定执行。临时挂失解挂须由本人携带社保卡和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解挂须由本人携带社保卡和有效证件到其挂失受理银行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补卡可在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可由本人办理或他人代办,本人办理须出示有效证件,他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变更后,应办及时理换卡手续。换卡在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可由本人办理或他人代办,本人申办须出示有效证件,他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社保关系发生转移(省外)、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后应及时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注销在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可由本人办理或他人代办,本人申办须出示有效证件,他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金融功能销户手续。

第五章 临时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在制作期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领临时卡。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卡仅作为医保凭证使用,无金融功能。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卡有效期为90天,逾期自动停用。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卡在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均可办理,可由本人办理或他人代办,本人申办须出示有效证件,他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和办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临时卡须缴纳10元押金。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卡可重复使用。申领人应在社保卡制作完成后或临时卡到期后及时到领卡处退还临时卡。

第三十条  临时卡丢失后申领人应及时到领卡处办理挂失手续,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保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社保卡的应用分为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缴费和待遇领取四类。

第三十四条  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的应用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社保卡激活是指启用社保卡医保凭证功能。

第三十六条  首次在武进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办理激活业务,在武进区参保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补卡或换卡业务后须办理激活业务。

第三十七条  社保卡激活业务可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或由他人代办,本人办理激活须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签字确认,他人代办须出示代领人和领卡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签字确认。社保卡激活业务在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均可办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保卡档案是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记录领卡人、领卡时间、激活时间、激活时个人账户余额等重要信息的、带有办理人员确认签名的书面文件及其,包括个人领卡单、批量领卡单、个人激活单和批量激活单等。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档案应分类并按序排放、归档保存,保存期10年,档案由业务办理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应定期将社保卡档案制作为电子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卡管中心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保卡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和“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用于办理各项社保卡业务的权限由卡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四十三条  社保卡读卡器中用于安全访问控制的模块(PSAM卡)由卡管中心统一发放。

第四十四条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应建立本地“黑名单”,并定期更新,当“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因故暂停服务时,应能确保“黑名单”中的社保卡无法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在收到社保卡后应妥善保管,社保卡的存放应做到安全和隐蔽。

第四十六条  冒领、冒用或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对社保卡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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