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党委工作规则》已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委员会
2018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局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局党委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民政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局党委必须服从区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局党委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全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直属各党支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局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局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下属各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党委班子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联合纪检监察派驻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及指示在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干部群众,坚决做到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 落实党委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作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下属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领导班子分工,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委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班子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班子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班子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班子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会议材料。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局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汇总,经党委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党委班子各成员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 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机关各科室、单位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委班子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由局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负责人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局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委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班子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机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拟定年度学习计划。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委班子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委班子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党委班子全体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区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认真落实党委调研制度。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基层群众等制度,定期走访调研联系单位和群众。党委班子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区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委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民政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委会或局务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
(五)党委班子成员要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部门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六)党委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区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局党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委班子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委民主生活会上,由党委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委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局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委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述法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局党委应积极支持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区委要求,结合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委及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八种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民政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