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武进区民政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民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试行)
为确保全局“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民主、科学、规范决策和执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2、民政事业发展战略、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要专项计划、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方案的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推行有关民政工作改革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3、民政系统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编制及人员的调整、招录等;
4、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等;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6、全面和单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临时机构设置;
7、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9、民政干部队伍自身能力建设、局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10、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事项;
11、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晋升;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
3、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竞聘、任免及调整;
4、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5、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
6、区级以上荣誉候选对象的推荐;
7、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和提名;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以单位名义对内对外合作、担保等项目;
4、其他应由局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局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及决算情况,追加年度预算,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2、一次性经费开支10万元(含)以上日常支出项目(不包括正常业务支出)、大宗物品的采购等;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管理。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凡“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上报并获批准。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开展民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凡依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凡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由局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根据民主推荐或竞聘等方式提出拟任免人选初步意见,再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并于会议前送达与会人员。
3、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分管局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再提交局党委或行政进行讨论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实行逐项讨论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分管局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委和行政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应接受区纪委联合派驻组的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依法合规。
3、畅通监督渠道,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七)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