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动态> 部门动态> 内容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药许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18]41号)文件要求,从11月30日起对原农药经营许可中的证明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请各申请对象按新要求提供材料。
1、取消原规定的贸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3)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4)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申请表首页复印件或出口合同证明(申请经营范围是“农药”的)。原提交的“仓储场所核查证明(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修改为“仓储场所核查结果(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2、取消原规定的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人签字);(2)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3)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4)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