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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天然气门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为及时疏导由于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对燃气企业的成本影响,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13〕130号)精神,我区与常州市联动,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自2018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价格,由2.83元/立方米上调到2.85元/立方米,按照上浮不超15%,最高销售价格由3.25元调整为3.27元/立方米。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阶段性调整,中准价上调0.46元/立方米,按照上浮15%,最高销售价格上调0.53元/立方米,由3.27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
下一步,区发改局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测,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