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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局自2018年8月28日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请各机动车维修业主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交通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