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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度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开始申报
发布日期: 2018-01-08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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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市商务局转发了由江苏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7〕380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苏科高发〔2017〕390号)。

根据《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并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可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管理办法》还强调: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根据《申报通知》,由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同时要求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将相关情况提交区(县)科技部门,由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所在设区市,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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