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
《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用房租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高新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用房租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业用房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把控进区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工业用房的产出效益,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承租单位的要求
1、承租单位入驻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
2、承租单位入驻的项目必须满足高新区环境容量要求,环境风险较低。
3、安全风险较低(不涉及高危工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危化品数量较少),承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4、承租单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承租单位在该物业上的产出标准需达到年开票销售不低于700万元/1000平方米,且综合税负率不低于3.5%,或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万元/1000平方米。
二、对出租单位的要求
1、出租单位的厂房必须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竣工验收合格,违章建筑不得用于出租。
2、厂房设施通过相关安全验收,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条件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登录“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备案。
3、出租单位地块必须在完成雨污分流建设,并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才能用于对外出租。
4、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承担主体监管责任,专人负责管理入驻企业的安全、环保等工作。如原有入驻企业存在手续不全和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的,出租单位必须督促入驻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再进行对外出租和项目立项、厂房建设等手续。
5、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房合同,租赁价格公允,出租单位必须向承租单位开具规范的房租发票。
三、入驻流程
1、入驻申报。
需入驻高新区工业厂房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承租单位)与出租单位共同向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进驻申请,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工业用房项目基本情况及进区评审表》(附件1)。如有需要,需提供项目详细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用量等资料;
(2)《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厂房出租单位情况表》(附件2);
(3)《项目进区承诺书》(附件3);
(4)出租单位和拟承租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办企业在2个月内补交);
(5)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原入驻的企业提交或同意入驻后补交);
(6)出租单位的房产证、土地证、排水许可证复印件;
(7)拟承租单位近三年销售、纳税证明(新办企业除外);
(8)出租单位需签订《武进国家高新区出租厂房场所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附件4);
(9)承租单位需签订《武进国家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附件5);
(10)厂房消防验收材料(如未进行消防验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有特种设备的提供登记注册材料。
2、评审流程。
评审流转程序:接收入驻申请资料→现场审核→产业发展评审→环保风险评审→安全风险评审→产出效益评审→部门领导意见→管委会领导意见。
(1)经济运行科负责项目入驻材料的接收、评审的流转对接和牵头进行现场审核。
(2)由经济运行科、投资管理科、环境保护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各抽调一人(属于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和北区管理处安监、环保管辖职责范围的,由南北两区分别抽调安监、环保监管人员参与)进行现场审核,查看租赁现状、安全环保等情况。
(3)投资管理科负责产业发展评审,对入驻项目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设备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等项目不予进区。
(4)环境保护管理科负责环境风险评审(属于南北两区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南北两区环保科负责评审),对入驻项目的产污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对于环保禁止类、污染物排放超出地方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以及出租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对入驻单位环保管理不到位,未取得环评手续、针对生产的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检测合格排放证明的,不予通过审批。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安全风险评审(属于南北两区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南北两区安监科负责评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不予进区;对于出租单位不满足上述安全要求的,不予入驻项目。
(6)经济运行科负责产出效益评审,对入驻项目的注册地址、开票销售、入库税收、单位产出进行调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产出效益不达标项目不予进区,对承租单位注册地址不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或未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成立独立新公司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进区。
(7)评审全部通过后,由部门领导签字(南北两区由安全、环保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上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项目方可正式入驻。
四、长效机制
1、高新区管委会对未按照本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擅自出租或租用厂房的单位实行停止办理项目立项、厂房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的管控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2、承租单位在入驻投产后,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对管理区域内的承租单位在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承租企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搬迁。
3、对已入驻的企业,严格参照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若所入驻企业属于“散乱污”企业,出租单位要制定计划,使其限期整改到位或限期迁出。
4、对经济效益不达标或未达到承诺要求的,予以限期搬迁。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将取消租赁双方单位高新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和高新区各类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并报有关执法部门,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1、国有性质标准厂房和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引资进区项目,另行制定办法。
2、本管理实施细则由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3、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工业用房项目基本情况及进区评审表》
附件2:《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厂房出租单位情况表》
附件3:《项目进区承诺书》
附件4:《武进国家高新区出租厂房场所单位安全职责告知承诺书》
附件5:《武进国家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
下载附件:武新区委发[2018]70号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用房租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