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工作者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工作者奖,分为四类奖项:
(一)常州市武进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
(二)常州市武进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三)常州市武进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四)常州市武进区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励贯彻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成就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配套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本区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主导产品在行业中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重视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工作:所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近三年拥有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PCT专利,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五)所在企业近两年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者优先推荐;
(六)所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等方面工作。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和再创新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成果达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三)近两年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者优先推荐;
(四)成果业绩以近两年为主。
第八条 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业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且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中,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成绩卓著,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五年内获得区有突出贡献称号的人员不得申报第二条第一类、第二类奖项,五年内被评为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不得申报第二条第三类奖项。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和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不能同时申报。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三个奖项,每一个企业每次总计限报一名。
第十条 区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在岗人员;
(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2年(含)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爱岗敬业,在科技管理事业和本职工作表现突出,具备较高的科技管理专业化水平,在推动产学研结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力量服务企业,促进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四)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在科技条线目标考核中排位靠前的基层乡镇、开发区倾斜,向长期在科技管理一线,在服务对象中认可度高的同志倾斜。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一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推荐区科技工作者奖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技工作者奖的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监督区科技工作者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奖办)设在区科学技术局,科奖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区科技工作者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向区政府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审定候选名单;其他与科技工作者奖评审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科技工作者奖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资料审查、材料评审等工作,专家评审组由工业、农业、社会事业、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一)专业评审组设评审组组长1名,评审组成员3名以上单数名;
(二)专业评审组成员根据区科技工作者奖项推荐数量及所属专业领域,由区科奖办遵循以下原则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1)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2)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3)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专家仅限1名;(4)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八条 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区科奖办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按需组织相关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对候选对象按专业进行排序。
(三)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对象。
(四)区科奖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奖励建议对象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区科奖办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区科奖办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候选对象。
(二)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对象。奖励建议对象应当由参加评审的专家2/3以上(含2/3)通过。
(三)区科奖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奖励建议对象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区科奖办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区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审方式和流程:
(二)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对象。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与区科技工作者奖候选对象、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或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推荐为区科技工作者奖候选对象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奖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奖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报区科技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授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项及奖金设定如下:
(一)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家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奖金金额为5万元/人。
(二)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每次奖励不超过8人,奖金金额为3万元/人。
(三)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每次奖励不超过50人,奖金金额为3000元/人。
(四)区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每次奖励不超过8人,授予“全区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证书。
(五)以上各奖项奖金均含税。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的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或者数量不够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工作者奖和配套奖励的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科技工作者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区科奖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工作者奖的,由区科奖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区科奖办参与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2015年6月2日颁布的《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