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科教城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6〕128号)和《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常政办发〔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板块(含科教城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部门、板块)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目标体系,强化工作考核。坚持目标导向,确立“双降一控一杜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即: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突出工作重点,严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源头防控,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强化过程管控,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扎实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强化事前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严格事故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板块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5.强化措施落实,提升保障能力。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强化规划引领,提高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投入到位。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部分项目累计扣分可以超出设定分值。镇(开发区、街道)、部分列入季度点评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板块通过季度点评和年终考评综合评定,季度点评(点评细则另行制订)和年终考评各占50%。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经区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区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区政府与镇(开发区、街道)政府、区级部门、板块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评分标准,经区安委会审定后印发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镇(开发区、街道)政府、区级部门(板块)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1月10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区安委办成立考核组,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向各镇(开发区、街道)政府、区级部门、板块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级部门、板块党政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级部门、板块,由区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评定为良好等级的,由区安委会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级部门、板块,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区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板块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