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武进区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根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2017-2019年)的通知》(武政发〔2017〕24号)、《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五个三年行动计划突破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18〕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经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纪执业人员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本办法仅适用于技术成果从高校院所向本地企业的转移过程)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第三条 技术经纪执业人员须以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技术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经纪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鼓励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也可挂靠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活动,所有机构均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和产品状况,经企业认可、武进科技服务云平台审核入库后,作为经纪人提交技术需求后获得相关权利的主要依据。以上企业信息如需对外公开应经企业许可,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对一名或多名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通过审核后,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发生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其技术合同受让方或者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促成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转化的经纪活动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有以下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的,需使用武进科技服务云平台全流程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武进区科技局发布受理通知后,由技术经纪人所在技术经纪机构统一申报,经专家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区科技、财政部门批准,奖励资金拨付至技术经纪机构。
第十条 技术经纪机构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技术经纪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申请奖励资金资格并将该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的不良记录记入机构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在本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由武进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