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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8-00126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8〕15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8-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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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公共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武政发〔2015〕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预算资金设定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进度、开展绩效评价,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跟踪、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以不断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预算单位是具体实施绩效管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在财政管理中强调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结果,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财政管理全过程,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注重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管理应紧密围绕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设置,清晰体现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与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步骤。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报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区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预算单位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建立绩效管理项目库、数据库、指标库、专家库,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

(四)审核预算单位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组织绩效评审。

(五)提出预算单位绩效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督促落实改进措施。根据需要对预算单位的支出实施绩效重点评价,提出预算支出改进意见。

(六)负责对参与绩效管理的相关预算单位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负责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职能机构,要求所属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申报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收集、汇总、分析绩效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跟踪管理并完成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评审意见,落实整改意见并完善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四)负责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指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申请的财政资金设定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进行审核、批复等所开展的管理活动。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批复等。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

第十条  绩效目标由预算单位填报。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要求将绩效目标、对应细化的绩效指标编入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一并报送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依据的充分必要性。

(二)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可行性。

(三)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四)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六)达到预期产出、效果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七)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八)其他。

第十二条  设定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与工作内容、预算资金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指标设置应当围绕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对象和内容,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要求。

(二)重要性原则。应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指标设计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四)经济性原则。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项目,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绩效管理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单位或项目的专用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制定;个性指标由预算单位制定,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目标审核制度。从财政资金安排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需要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把问题反馈至预算单位,并由预算单位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相关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主动申报,经重新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针对部分重点项目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采取事前绩效评估。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预算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阶段性监控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跟踪监控、动态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审核和拨付财政资金,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预算单位应根据绩效跟踪管理的要求,跟踪预算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实施程度,对发生与绩效目标偏差的现象,进行调整和纠正,同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确保绩效目标全面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绩效跟踪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包括项目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目标;项目实施所计划带来效果的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社会公众满意率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实效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拨付效率,资金安全性等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标和监理、项目验收等情况,预算资金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相关匹配情况。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开展情况与绩效目标完成进度的匹配程度。

第二十四条  绩效跟踪的方式:

依据绩效跟踪主体的不同,可将绩效跟踪分为预算单位自行跟踪和财政部门重点跟踪两种方式。

(一)预算单位自行跟踪。指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跟踪的规定,围绕财政资金绩效目标,适时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实际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是否匹配。

(二)财政部门重点跟踪。指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自行跟踪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国库管理等,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以发现问题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跟踪结果反馈。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跟踪的情况,出具绩效跟踪报告。绩效跟踪报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不仅要能及时纠正偏差,提出整改措施,还须通过跟踪分析,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预算管理,以更有效的方式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结合跟踪结果,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价,并完成绩效评价报告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财政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实施结束)各预算单位须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撰写绩效自评价报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完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的重点逐步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等。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统计分析。

(三)完成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和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报告两种形式。

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及建议。

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评价结论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原则上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制度。包括目标评审的结果与应用、跟踪报告的反馈与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其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建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必要时,财政部门专题向政府报告或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镇(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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