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8-0011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8〕13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意见

相关阅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巩固我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和生态绿城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着力推进全区现代林业发展、生态文明进程和生态引领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建立林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责任感

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引领区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繁荣生态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正把林地管理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并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二、依法行政,严格审核审批林地使用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使用林地的,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发改、规划等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需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核准或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林地的建设用地申请。

2.严格上报材料审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未批先占、占而不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申请不得直接受理;对已依法接受处理的违法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时,应提交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

3.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商品林地的,需经区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要加强林地权属管理,通过林地确权发证,进一步落实林地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防止借承包经营权之名来改变林地用途;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需将林地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坚决防止借编制各类发展规划或项目调整之机,随意化整为零、变相分割甚至将林地规划为非林业用地;严禁为规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严禁为规避法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严禁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圈而不建、浪费林地资源。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依法审核审批,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合法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拟使用林地工程项目的用地申请指导和帮助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使用林地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退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批东占西及毁林开垦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要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但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林地违法案件,要督促被处罚人依法履行行政责任,符合使用林地规定的要责成当事人补办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规定且拒不履行相关责任的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森林植被。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问责,落实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区政府把林地保护管理等指标纳入当地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严重的、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地方主要领导及成员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增强依法使用林地意识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地的重要价值,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办理征占用林地程序,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使保护林地、建设生态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利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选择一些破坏林地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比较严重的地方,选择一些案例依法公开查办,震慑违法犯罪。通过正反两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提高全民保护林地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