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购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常政办发〔2016〕15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采购,是指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区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服务,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一)工程审计、工程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审计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中介服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根据集中采购标准,15万元及以上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人自主采购。
(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评估、拍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等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中介服务,执行分散采购。根据分散采购标准,3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或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3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人自主采购。
其中,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进行招投标。
(三)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根据《关于调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式的通知》(常建〔2016〕177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可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同时,鼓励招标人通过抽签、招标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范围、规模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服务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采购量较大的单位应按项目将本年度需要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系统集中采购;采购量较小的单位之间可以将同类别需要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联合集中采购。
采购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类别公共资源中介服务的,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集中采购。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依法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中介机构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行诚信管理考核记录并结果运用。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规范政府购买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实施办法》(武政办发〔2016〕5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