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工业废水的接纳管理,保障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工业企业排放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接纳管理。本办法所称工业废水特指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各种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
第三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接管标准
第四条 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进水总量的20%,具体按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确定。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每月向排水主管部门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水量计划。
第五条 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
(一)垃圾填埋场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二)印染、化工、电镀、酸洗、制药等重污染企业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其他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4-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生产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武水﹝2015﹞123号)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同时还需通过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小试,在不影响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质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接入。
(三)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纳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其它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其他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六条 接管企业的内部排水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部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管网完成后需向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管网视频检测报告,管网经修复的需提供对比检测报告。
(二)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其生活污水如需接管,须安装在线监控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压力管提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处必须设置厂外采样井。
(三)一般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预处理设施出口安装在线监控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压力管排放至厂外采样井;其生活污水须完成雨污分流、流量计安装,通过压力管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
(四)工业废水接管需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设备,在线监控设备的品种、数量及运维服务由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根据企业环评或企业实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确定,提供相应的菜单式清单,主要包括流量计、数采仪、电动阀、PH计,C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等在线仪,不锈钢采样井、电动阀门、手动阀门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数据接入区水利局和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监管平台,重污染企业的在线仪数据与武进环保局共享。
第三章 接入办理流程
第七条 拟实施污水接管的企业,应当向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由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核实申请接管企业污水水质、内部雨污分流和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水量等相关情况,结合目前污水管网现状提出接管或接入意向等相关意见。
第八条 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对企业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对一般工业企业、特殊排水户的原水以及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进行水质分析或生化小试。根据试验结果初步确定该企业工业废水接管的可行性,由此对企业排水行为(排放时段、接管水质、排放量)进行统一调控。对生化小试未通过的企业(含不可降解COD、重金属超过接管标准、对活性污泥有抑制、损伤、致死等)禁止其工业废水接管。
第九条 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与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根据排放水质、水量实施差别化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日向区排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量增加20%(含)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
第十一条 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环保局、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超标超量排放、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破坏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采取封堵或关闸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水利局、环保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常州经开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排水许可的企业,其接管标准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并须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