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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涉ODS企业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8-0009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8〕10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8-04-22 发布日期: 2018-05-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涉ODS企业整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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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涉ODS企业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108号
 

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涉ODS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涉ODS企业整治工作要求

2016年底,我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涉ODS企业实施了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打击了企业违法使用ODS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针对该情况,为确保我区切实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根据武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次涉ODS企业的整治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使用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我区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能力,提高企业守法经营、合法生产能力。

二、整治目标

1.针对涉ODS企业中手续齐全,现场管理水平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予以支持引导,规范经营,针对涉ODS企业中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无生产配额的企业一律按散乱污企业予以关闭,针对涉ODS企业中部分手续不齐全、现场管理水平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和申领、配额,在整治期间必须停产,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允许恢复生产。

2.针对涉ODS企业我区将依法加强监管,若发现企业有未按规定使用ODS的行为,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整治要求

1.台账资料要求:

(1)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2)企业需签订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转移联单,以及相应的危废管理台账。

(3)企业需填写生产过程中的经营台账(包括生产原辅材料的品种、数量、购买的厂家以及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销售厂家)

(4)企业需具备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5)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

(6)企业需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包括用电、用水等资料)

2.现场管理要求:

(1)企业生产过程中需建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

(2)企业需建有规范的危废储存场所,现场危废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3)企业内部雨污分流到位,有条件接管企业必须接管到位。

(4)企业一般固废需堆放在固定区域,不得随意抛洒,由相关单位统一处理。

四、整治时间

1.整改完善阶段

(1)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无生产配额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4月25日—6月30日)

(2)在整治范围的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通过乡镇现场核查后方可继续生产,若逾期未完成整治的,按散乱污企业予以取缔关闭。(4月25日—6月30日)

2.调查采样阶段

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使用ODS企业应及时核查、采样,对涉及违法的依法查处。(6月10日—6月30日)

3.长效管理阶段

整改完善后的企业应严格按照ODS配额许可证制度规定生产、使用及销售ODS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同时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区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巩固此次整治的效果。(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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