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区联席会议确定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改进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指导全区考核工作;
(三)根据上级考核方案要求,组织拟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方案,提交区联席会议审议;
(四)负责监控预警、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以及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五)协调组织迎接市考核各项工作;
(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及奖惩的建议;
(七)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配合拟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对出现问责情形的单位、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完成区政府、区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第十一条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欠薪失信“黑名单”认定及联动惩戒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具体以年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1月底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总结。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信用管理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联席会议向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结果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根据镇、开发区、街道、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和有关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分A、B、C三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名靠前且无C级情形的,考核等级为A级。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镇、开发区、街道A级比例一般掌握在30%左右,相关部门A级比例一般掌握在40%左右。
第十六条 部门评为A等次的,还应当听取市主管部门的意见。承担市考核指标的部门在市对区考核中排名后三位、且被市考核扣分的,不得评为A级;已在市对区考核结果公布前确定为A级的,取消A级资格,重新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联席会议同意,可直接评为A级,不受比例限制:
1.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且在市对区考核中给予加分的;
2.年度考核排名相比上年度进位幅度较大的。
区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A级比例。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结束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相关部门承担的考核指标,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区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对该镇、开发区、街道、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镇、开发区、街道、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