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精神,民办学校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所在地党委)
二、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三)实行分类登记和管理。举办实施以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独立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
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变更的,需由审批机关进行办学资质审查,按照原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符合条件的,在原登记机关注销,到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编办、行政审批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分局、地税局、国税局)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人行)
(六)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出资额计算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前),根据出资者的申请,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督局)
三、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七)注重财政资金引导。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
(八)健全民办学校用地等政策。区相关部门将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用地规划,鼓励优先盘活现有建设用地,根据民办学校营利属性按规定供给土地。对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应将其名下的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可按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九)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类保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发改局、人社局)
四、加快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要优化人员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应明确产(股)权关系,明确出资人、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学校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办)
(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须报有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
(十二)严格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安防建设等相关标准,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抗震设防类标准,新建学校应同步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人社局、住建局)
五、优化民办教育管理
(十三)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指导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办)
(十四)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特别是新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执法。逐步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评价、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