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动能,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虚拟养老院”服务半径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延伸,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到镇(街道)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医养资源深度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实现紧密结合,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的健康管理服务,符合规定的费用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养老机构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
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全面建立。从业人员的考核、评定制度日益完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和入职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的合理增长机制初步形成,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提升。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建立我区养老产业招商对接平台,培育带动力强的生产养老服务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建成一批养老综合体,塑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重点推进西太湖健康医疗产业园、金东方颐养中心项目建设,打造养老产业新高地。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平等的市场环境及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各类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一)不断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具体服务项目。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鼓励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重点关注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到2020年,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80%、40%,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
大力推进“老年助餐工程”。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构建“街道中央厨房+社区助餐点+送餐到老年人”的助餐体系。重点推动城市街道、大型社区和人口密集乡镇,依托现有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建立“中央厨房”,在社区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助餐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和上门供餐。支持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开办社区食堂,推进区域养老助餐服务的便捷化。支持和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食堂承担中央厨房功能和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到2020年,城市社区老年助餐点实现全覆盖。
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打破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助洁、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至社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在社区内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结合。
(二)着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功能,制定武进区公办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标准,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独居、重度残疾、失独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入住。做好福利院(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工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比例要达到60%。
(三)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流程,将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纳入到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实行,推行养老机构审批一站式服务,发挥融合办理优势,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审批。进一步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在土地保障、规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50张以上(按户籍人口测算),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80%以上。
(四)全面推进医养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定期体检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与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支持和推广在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入“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深度融合。优先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医疗服务需求,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积极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在内部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或建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应当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要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多点执业。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60%以上。
(五)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大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向集特困人员供养、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20年,全区所有镇(街道)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使用率力争达到80%。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六)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软硬件水平。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到2020年,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三、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一)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联合消防、卫计、安监和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和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政府的各种扶持和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名义骗取各种补贴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对养老机构中途改变性质或歇业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按养老机构等级和床位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运行未满5年的,每年退还20%),同时向相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规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到2020年,全面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各尽其责的发展格局。
(二)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以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8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援助补贴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点优抚、劳动模范、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养老补贴的精准度,提高老年人的满意度。
(四)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养老保障,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区、镇(街道)财政要给予一定补贴。
(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制度。制定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对入职武进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将养老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适时发布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业待遇。
(六)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孵化制度。引导和整合本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成立教学研基地,重点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七)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实行资格认证,鼓励持证上岗。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八)深化老年人精神关爱制度。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开展心理关爱服务。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远程教育,构建区老年大学和镇(街道)老年学校、村(居)老年教学点、远程教育相结合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所有镇(街道)、村(社区)都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使经常参加文体活动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总数的60%以上。
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一)促进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养老产业与医疗卫生、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旅游养生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倡导动态养老服务,积极开发老年旅游产业,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搭建养老产业招商会平台,通过“推出一批养老资源,引进一批投资、管理团队,举办高端论坛”,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养老产业,强化资本、人才、项目、企业等有效对接,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扶持壮大养老企业规模。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积极扶持以龙头骨干机构为引领,品牌优势明显的养老服务企业的发展,通过规模发展、连锁经营,发挥其对养老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高、品牌知名度广、辐射示范性大的创新型养老服务企业,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评选认定,鼓励企业向经营方式灵活化、服务品种多样化、服务形式特色化、服务质量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三)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老年服装、老年保健食品、老年电子产品、老年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积极对接老年人需求,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加强产品流通推广。鼓励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为老年人购买产品提供便利。
五、强化养老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根据《常州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6-2020年),对全区养老服务设施现状进行全面的梳理,摸清各区域的供求关系,预判好老人增长趋势和可能集中生活的区域,科学合理布局我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按照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不低于50张(按户籍人口测算)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2020年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按户籍人口测算),分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社区存量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资源,优化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不得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进一步完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
完善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从2017年起,对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举办的养老机构,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元、55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新建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办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自筹资金,进行提档升级,按照市定级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每床1000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地户籍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对配备有执业资格医护人员的养老机构,每月增加每人每床20元运行补贴,年补贴增加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完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补贴与运行补贴标准。各镇、街道是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主体,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投资额、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等综合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各镇、街道应将建设、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有序、规范运行。凡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休息床位达到10张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规模大小、服务质量等,经考核每年给予1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运行补贴。对新建老年人助餐中心,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其服务老年人数和服务水平,经考核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运行补贴;对新建老年人助餐点,根据建设水平经考核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完善养老援助服务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的无子女或子女因残疾等原因无能力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区级以上劳模;对年满7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归国华侨及介助介护对象的离休干部;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如入住区内养老机构,可直接抵免入住费用。
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补贴标准。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本区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且用工规范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分别给予10000元、7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贴。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减免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单位集团用户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推进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跟踪督查制度,督促社会参与养老事业、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多产业互动、推广“虚拟养老院”、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壮大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场监管机制等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区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区民政、发改和老龄办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涉及相关建设要求及补贴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