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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8-001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8〕18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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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管理,推动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建筑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相关要求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119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95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发〔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涵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和装配式木结构及装配式组合结构(含模块建筑)等结构类型。

二、本办法适用于武进区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常州市武进区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研究决策、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委会(下称“绿建区”),负责日常工作。

四、区发改、财政、住建、行政审批、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构建完整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共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五、立项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表等项目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目标。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和备案时,应会同绿建区对项目的装配式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土地划拨或出让阶段,区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属文件或出让合同附属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

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区规划部门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标准征询绿建区意见,绿建区应当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区规划部门不予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说明,明确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预制装配率、构件应用部位、应用比例,提供相应计算书。区住建部门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苏建函科〔2016〕56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九、招投标阶段,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十、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阶段,按《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84-2016)执行,对规程中未包括的验收内容,应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验收依据。

十一、预售阶段,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内容,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十二、交付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交接时,应按装配式建筑的运营要求提供完整资料,交付权属明确、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时应进行承接检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正常运营的物业管理要求和具体内容。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十三、各部门以《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常州市武进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规范使用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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