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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太湖、滆湖应急防控机制,严密监测湖体水质、水文和蓝藻生长状况,防控蓝藻暴发、湖泛发生以及饮用水污染等事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境内太湖、滆湖湖泛的防控和应急处置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是重大湖泛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由区政府组织、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和单位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的区及相关部门的湖泛应急体系,分级分区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
武进位于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西北部,濒太湖,衔滆湖,东邻无锡市,南接宜兴市,西毗常州市金坛区,北接常州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我区境内地势平坦,河网密布,但地形稍有起伏,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平原占总面积的99%,水面占总面积的27.4%,是典型的“江南水乡”。全区大体可分为高亢地区、平原地区、低洼圩区和低山丘陵四大类地形。
2.2 水文气象
我区处于北亚热带边缘,属海洋性湿润风气候,具有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四季分明的特点。据气象统计资料,本地区多年平均气温15.5℃,极端最高气温39.4℃,极端最低气温-15.5℃,无霜期226天,多年平均雾日30天,年平均降雨量1124.7(常州站)毫米,年平均最大风速15.3米/秒,历年最大风速达24米/秒,全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35.6小时。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成立武进区太湖(滆湖)湖泛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和区生态办、发改局、经信局、武进公安分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武进环保局、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太湖湾旅游度假区、雪堰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办。
3.2 成员单位职责
3.2.1 预防措施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集镇和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城区与集镇由区水利局负责,农村由区农业局负责,区住建局、区交通局配合)
2.加强面源污染控制。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处置设施全覆盖,提升改造现有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强全区垃圾转运站压滤液收集处理。(区城管局负责,各镇组织实施)
3.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对太湖、滆湖流域工业污染源进行严格监管,规范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武进环保局负责)
4.加强入湖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继续推进入湖河流整治,落实乡级河道清淤、岸坡清理、漂浮物打捞等整治措施,加快实施永安河综合整治工程及新沟河、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河长制”,完善河道长效管理制度。(区水利局负责)
5.加强蓝藻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加强武进区藻水分离站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区农业局负责)
3.2.2 蓝藻监测预警及打捞处置
1.水质以及蓝藻预警监测(武进环保局负责)
2.水文、气象监测预警(区水利局负责)
3.控制污染物入湖总量
(1)制定太湖、滆湖流域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方案,蓝藻水华等级达2级以上时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停限产措施。(武进环保局负责,各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2)严格按省太湖办和省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对环太湖口门实行控制运用,避免污水进入太湖。对武进港、雅浦港入太湖枢纽进行开关闸控制,除防洪需要外,其余时间一律关闭,船闸严格按套闸运行。(区水利局负责)
4.蓝藻打捞处置(区农业局、区水利局、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雪堰镇负责,太湖湾旅游度假区配合)
区农业局负责管理太湖、滆湖沿江高速以南区域蓝藻打捞工作,统一培训打捞队伍,统一调度打捞设备和力量;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负责滆湖沿江高速以北区域蓝藻打捞工作;区水利局、雪堰镇、太湖湾旅游度假区配合区农业局做好太湖蓝藻打捞相关工作。区水利局要保障蓝藻运输船在雅浦港枢纽和武进港枢纽闸口的通行工作,在蓝藻爆发期间要提早和延长闸口通行的时间,提高蓝藻运输效率;太湖湾旅游度假区在蓝藻爆发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派人手和船只,配合做好蓝藻和水草的打捞运输工作;雪堰镇政府在蓝藻爆发期间要紧急调集沿湖地区的渔民和船只增援打捞工作,同时应提前选定应急堆场,做好突发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
加强人员配备,在蓝藻爆发期间及时出动应急力量,增配打捞船、运输船和移动式藻谁分离车等应急设备;同时采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作业强度、加强管理调度。对蓝藻水华严重区域进行应急处置,采用围隔进行阻截、圈护、隔离,紧急布置水车、增氧机、曝气设备对水体进行持续增氧,以提高溶氧量的方式来降低蓝藻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
3.2.3 饮用水安全保障
1.完善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保证滆湖备用水源地运行正常,保障“双源供水”。(区水利局负责)
2.严密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根据安全度夏期和枯水期水质不同特点,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水质异常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排查,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武进环保局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配合)
3.加强出厂水、末梢水监测。以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二级泵调度室作为出厂水监测点,全区各镇(街道)设1个末梢水监测点,加强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控,及时收集、核对、整理、上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区水利局、区卫计局负责)
4.指导各地完善“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组织开展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保障督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区水利局负责)
5.做好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疫病监测和卫生防疫等,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部门。(区卫计局负责)
6.指导帮助做好纯净水、桶装水的生产与储备,协调维护市场秩序。(区经信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7.调水引流。武进港、雅浦港闸等除防洪排涝需要外,其余时间一律关闭,船闸按套闸运行,如因防洪需要开闸,应及时上报省防办批准后实施,并将闸门启闭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区水利局负责)
4 监测和预警
建立人工巡查巡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预警网络。武进环保局要加强与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协调沟通,共享湖体水质和蓝藻监测数据,及时分析上报区指挥部。
巡查区域主要是竺山湖、滆湖湖体。巡查内容为气象、水质、蓝藻和湖泛情况。在巡查区域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太湖湖泛易发区设置巡测点,巡测项目为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和臭味等。当湖泛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增加氨氮、总磷、总氮及湖泛区面积、区域位置等应急监测项目。
根据太湖湖泛发生的季节特点,湖泛巡查巡测期为每年的4月10日至10月31日。竺山湖、滆湖“湖泛”巡查期为每年的4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在巡查期内,人工巡查频率原则上为每天两次。当气温、风速、湖流等条件适宜蓝藻大量暴发,“湖泛”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大期间,每天人工巡查两次。
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巡查监测的单位发现已发生的“湖泛”或“湖泛”有可能发生的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上报省、市太湖“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于一般事件(Ⅲ级),区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按预案要求提出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湖泛”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半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或机要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湖泛”发生的地点、发生时间、发生的规模、潜在的危害、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通过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下一步趋势分析和主要工作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湖泛”的危害情况、应对的主要措施、实际成效、社会影响、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 信息会商
在蓝藻高发期间,由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主持召开部门协商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部门与指挥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7 应急响应
7.1 事件分级
按照《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中确定的事件分级标准,湖泛事件分级如下:“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10%(含10%)为重大事件(Ⅰ级),“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5%(含5%)小于10%为较大事件(Ⅱ级),“湖泛”面积小于湖体面积5%为一般事件(Ⅲ级)。
7.2 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湖泛”事件(Ⅲ级)由区指挥部应急响应:
(1)组织力量全天候跟踪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湖泛”发展变化情况;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湖泛”基本情况;
(3)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组织专家分析“湖泛”发生原因,研究处置的技术方案;
(5)围绕控制“湖泛”危害,组织和督促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
Ⅱ级以上事件服从省、市人民政府“湖泛”应急的统一指挥。
7.3 处置措施
太湖、滆湖“湖泛”的相关应急处置总体按《太湖蓝藻暴发预防与处置实施方案》、《常州市武进区太湖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预案》中的应急措施执行。
(1)实行“湖泛”区围挡隔离和增强复氧能力。落实围挡、曝气设备,一旦发现“湖泛”发生,第一时间采用围隔对“湖泛”区实行隔离,并实施“湖泛”区人工增氧曝气,加强“湖泛”区复氧能力。(区农业局负责,武进环保局、区水利局配合)
(2)强化入湖污染物控制。应急情况下,要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按太湖、滆湖流域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方案要求,对流域内的重点污染源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武进环保局负责,区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3)水性疾病处置。组织开展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水性疾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指导做好临时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必要时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医学观察。(区卫计局负责,区水利局配合)
7.4 跟踪监测
(1)根据竺山湖、滆湖“湖泛”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湖泛”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实行全天候监测分析,每天两次报告监测情况;根据“湖泛”扩散变化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要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并通过专家咨询等途径,综合分析变化趋势,及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相应建议作为应急处置的决策依据。
(3)监测指标:水温、流速、流向、风速、风向、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臭味及“湖泛”区面积等参数。
7.5 信息发布
涉及湖泛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部扎口管理,并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7.6 应急响应结束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区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蓝藻打捞经费,保障湖泛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蓝藻爆发期间,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提供经费保障。
8.2 装备保障
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湖泛巡查和处置能力建设。做好巡查监测预警设备和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8.3 通信保障
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各单位间的联络畅通。
8.4 人力资源保障
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8.5 科技保障
重点加强湖泛发生机理、应急处置技术与设备、水质异常区域跟踪监测和原因分析等方面的研究。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2 宣传培训
1.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各单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9.3 责任与奖惩
9.3.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监测巡查工作职责而贻误突发事件应对时机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本文所指湖泛是指湖泊富营养化水体在藻类大量暴发、积聚和死亡后,遇适宜的水文、气象条件,底泥中的有机物在缺氧和厌氧条件下产生生化反应,释放硫化物和甲烷等气体,形成褐黑色伴有恶臭的污水团。
(2)本文所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生态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办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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