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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来源:绿建区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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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实现建筑产业节能、环保、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是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作为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建造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具有工艺要求高、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少、推广初期造价增加等特点。为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规范其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共和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X国办发〔⒛13〕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⒛14〕111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发包的标段内容达到下列条

件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1)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2)设计图纸标明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预制率(± 0。OO以上部分,预制混凝土构件`总体积占全部混凝土`总体积的比率)不小于30%。

    二、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除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设置资格条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部品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否要求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满足9家及以上。

    五、招标内容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招标。鼓励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

    六、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相关规定外,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设装配式建筑顼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

    七、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其组成。在我省配套的装配式建筑计价定额尚未出台前,最高投标限价可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编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却果库内无专家满足条件或煮满尽条件的专家不足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擅自设置或者增加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资格条件,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本意见为暂行,自2016年5月I日起执行。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我厅将适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本意见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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