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安全质量> 安全生产> 内容
2018年7月4日,位于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南夏墅街道桐庄村进行桩基检测作业时,汽车吊作业人员在完成试块吊运收汽车吊支撑腿时,汽车吊驾驶员被汽车吊左后侧的支撑脚挤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发包方: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贞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9日,注册地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晓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0543569W,注册资本:700万元整,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现场结构检测、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室内环境与有害物质检测、桩基质量检测等。该公司持有江苏省质监局发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001060081,有效期至2024年2月12日;持有江苏省住建厅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苏建检字第D007ABCE号,核定项目: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
(二)事故工程概况
1、施工总承包工程概况
2018年6月28日,常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取得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武进高新区镜湖西路北侧、凤林南路西侧地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地址:镜湖路北侧、凤林路西侧,建设规模:166218.2平方米,合同价格:25703.75万元。勘察单位: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筑森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镇江环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桩基检测工程概况
2017年5月24日,亿隆公司(甲方)与安贞公司(乙方)签订《南夏墅镜湖路地块试桩检测工程合同》,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常州武进区南夏墅镜湖路项目管桩、抗拔桩进行单桩承载力静载检测、抗拔静载检测及桩身完整性低应变动力检测等。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合同含税总价暂定:184848元。
(三)桩基检测吊装发包情况
2018年初,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地基分公司(甲方,系安贞公司下属分公司)与杨禾(乙方)签订《桩基静载试验设备运输和安装承揽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其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部分项目桩基基础静载试验设备运输和安装交由乙方完成。乙方承揽内容包括甲方部分项目桩基静载试验用荷载和设备的运输、吊装和场地内驳运。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合同附表《桩基静载试验运输、安装和驳运费用计算办法》结合实际工程情况进行结算。
承揽方:杨禾(自然人),系个人经营者,无营业执照,长期从事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
(四)事故汽车吊情况
吊车是三一汽车起重机,牌照为:苏D57925,型号为:QY25C。经事后检查,吊车可以正常操作。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7月4日傍晚,位于镜湖西路与凤林南路路口西北角的建筑工地上,杨禾吊装队(无营业执照,个人经营)的3名工人在完成一处桩基测试的荷载试块吊装后,开始进行作业的收尾工作。18时许,汽车吊驾驶员魏林超和辅助工赵志宏在车辆左后侧搬运堆放支撑脚下的枕木,曹慧霞(魏林超妻子,未经过吊车操作培训)操作支撑腿收放的操作杆将四只支撑腿逐一收入车内时,魏林超被车辆左后方的支撑腿挤压在支撑腿和车身之间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赵志宏立即呼救找来其他吊车司机将支撑腿放开,将魏林超救出。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事故并拨打“120”。魏林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住建局、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7月16日,安贞公司及杨禾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魏林超,男,汉族,51岁,汽吊驾驶员,河南省长葛市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车吊司机魏林超忽视安全,搬运枕木冒险靠近正在收腿的支撑腿,导致身体被夹,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杨禾作为吊装队的主要负责人,所组建的吊装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对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装作业现场没有派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在吊装作业前没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未能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杨禾对吊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汽车吊说明书上要求的安全操作内容等安全规定对汽车吊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安贞公司将荷载试块吊装作业项目发包给杨禾个人,未与杨禾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吊装作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镜湖西路与凤林南路路口西北角建筑工地上发生的“7·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汽车吊司机魏林超忽视安全,在搬运枕木时冒险靠近正在收腿的支撑腿,身体被挤压在支撑腿和车身之间,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禾作为吊装队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所组建的吊装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未能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吊装作业现场没有派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在吊装作业前没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未能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操作维护手册(QY25C)》2.2.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贞公司将荷载试块吊装作业项目发包给杨禾个人,未与杨禾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吊装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贞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安贞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把发包关,加强对检测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工人要开展安全教育,防微杜渐,层层落实责任,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亿隆公司作为发包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开发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分包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3、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闭环管理,督促建设相关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武进区“7·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22日